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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包括地上。地下管线。下同 工程档案管理 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管线、含给水管、排水管,消防栓,燃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视电缆 供电杆线电缆等 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 含人防工程等、第四条。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辖区内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 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六条,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有关档案。第七条,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G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包括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 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建设单位盖章,第九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的有关现状资料。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条、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请规划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正式验收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 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批准文件,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三 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做到文件材料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二条。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 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将修改补充的管线图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对城市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管线信息系统,对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管线工程普查,补测补绘和建档工作,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普查成果档案.交由城建档案馆、室。统一接收管理、各管线产权单位保存一套备查、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出售 转让,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主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线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失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情况而擅自组织施工 致使管线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 因保管不善 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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