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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市城区,其范围包括嘉陵。东坝,南河.河西,下西。回龙河,杨家岩、袁家坝。雪峰,上西十个办事处全部.工农.盘龙,宝轮。昭化、元坝 荣山.大石七镇部分地区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城管执法部门履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市城区东至国道212线原九华岩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西至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利州区人民政府 昭化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市城管执法部门管理区域以外区域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行为 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村民居住地.开放式居民小区村、居、民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的设立,对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 制止 相关街道办事处 社区配合抓好落实、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村民居住地.开放式居民小区村、居,民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的设立,对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对已报征并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涉及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住建。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第五条,建筑垃圾应以环境保护为前提、采用回收处理等方式综合利用.积极探索和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六条、建筑垃圾消纳 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二章,申报核准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管理区域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核准 区域以外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分别由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利州区,昭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五,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期限 消纳场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 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事项。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服务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地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土地用途证明,处置方式.二,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消纳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 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 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 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 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等.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有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明显的运营公司标志符号 第三章 收集储存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二条,居民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临时存放地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0米 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二。现场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整洁完好、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 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四 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污水收集,泥沙沉淀设施。照明设施,高压冲洗设备、排水设施和相关机械、并保持有效使用 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六。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七、建筑垃圾堆放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相关规定,第四章 清。运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小区或者个人需要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清运企业进行运输、不得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建筑工地。物业管理小区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出门登记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批准证号等内容登记备查.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具备承运建筑垃圾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接受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检查,禁止超期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到统一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第五章,消纳管理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选址及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场地的选址、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有完备的消防.排水等设施、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防污染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消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消纳场的安全隐患,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第二十二条.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产生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六、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八。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九、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二.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的.三 超高、超速的,第二十五条。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建筑垃圾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元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4 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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