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城市管理机制,第三章城市管理事项,第四章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和治理水平。创建文明 和谐.生态 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与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依法治理 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城市管理体制。第六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职责划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管理工作 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但是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林业,交通。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经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劝导.调解 引导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 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经营服务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九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众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第十条.投诉和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和举报人.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管理机制。第十二条、数字化管理,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建立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机制,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第十三条.网格管理,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城市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网格区域,细化管理责任 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第十四条、网格巡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责任单位在责任区域内巡查发现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十五条、市场化服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设施.市政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项目。逐步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依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志愿者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支持社区开办市民学校.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等保障 第十七条 职责公开 城市管理各部门应当将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三章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城市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九条。城市公用设施设计。建设及移交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及交通 市容环卫 绿化 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设施的 应当在方案设计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公用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 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管护要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证市民生活的安全与便利、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完好.整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损毁的市政设施应当及时修复 更换、第二十一条,道路桥梁管理要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桥面保持平坦整洁,设施完好.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技术监控设备。隔离墩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过批准,作业时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并及时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第二十二条。管线管理.城市管线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景区,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采取隐蔽方式设置。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二、管线及附属设施设置规范,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三。出现脱落.倾斜。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换 四.新建管线覆土前必须进行管线竣工测绘.竣工测绘资料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处理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六。管线产权单位要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配套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清理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地下管线,七 新建建、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第二十三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为城市管网入地提供条件。城市供水,电力 供气 排水.有线电视网络 通信等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排水要求,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沟 盖齐全完好.二。泵站设备完好.运行正常、三、管道定期维护、并及时排放污水和雨后积水 四。不得将生活污水.洗车水等排入雨水管网,五,下穿隧道等交通设施中应当设置危险积水警告装置 达到危险积水警告水位时限制行人和车辆通行 第二十五条,在建违法建,构。筑物供水、供电等企业管理规定,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正在建设的违法建 构.筑物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供水 供电.供气等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并抄告违法行为人,违法建。构 筑物整改或查处完毕后、书面通知供水.供电 供气等企业恢复提供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构 筑物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办结竣工备案手续或交付使用的建筑物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建设行为。一、在外墙面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二,开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三、封堵建筑物天井。结构板等公共空间 第二十七条。无主违法建设管理规定,违法建 构,筑物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 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后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 构、筑物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收归国有 第二十八条.限制违法建筑物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违法建筑物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对经依法认定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限制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限制违法建,构。筑物办理证照、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构。筑物查处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对以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第三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护单位管理。业主单位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可纳入城市照明体系 实行统一运行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的照明设施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三十一条,禁止影响照明设施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建.构。筑物容貌标准.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城市雕塑或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和临街的屋顶.观景台.平台。外走廊,门窗 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宣传品。二。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三,搭设遮阳篷。遮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障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缺失,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四,建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五 禁止建筑物临街面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防护网,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张贴宣传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经市.县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保持整洁,禁止以游行.散发资料、沿途广播等形式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在树木。地面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悬挂.张贴宣传品。在违法发放的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县。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街面容貌秩序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街面容貌和秩序的行为。一.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 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二,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门店前搭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移动式遮阳篷 遮雨篷等设施。三,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四,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设置废旧物品回收站点。五,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卖艺 乞讨或者进行扑克,麻将等影响市容的活动,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店招牌及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 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公共区域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有偿使用,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 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功能完好,出现外形污损.残缺,显示不完整等情形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户外广告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宣传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 所占面积不能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妨碍安全视距 影响交通通行的、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用地范围,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四。在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户外广告的.五。在坡屋顶。女儿墙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上下重叠设置户外广告的.七。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的.八。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拆除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由设置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期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延期手续.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第三十九条。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实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审核制度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严格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方案设置店招店牌、标识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店招店牌,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设置店招店牌。标识或未按核准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 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或者改正,逾期拒不清洗或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第四十条.公共厕所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合理设置无障碍厕位。第三卫生间 女用厕位应当多于男用厕位,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 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逐步免费对外开放,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 宾馆饭店以及机关 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 时间对外开放。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第四十一条,禁止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 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二 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非公共祭扫场所或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器及冥钞等祭祀用品、五。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六,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经营产生废水油污管理。从事车辆清洗,维修、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 废油等液态污染物外流.污染环境、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饲养犬只规定,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饲养犬只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对犬只在城市道路 绿地.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携带犬只外出的 应当为犬只束犬绳.不得携带导盲犬、扶助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园.学校 医院,商场等,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规定,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农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农贸市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保持场内设施完好 通道畅通。不得超出摊位。店面经营,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临时摊点规定,临时经营区域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经营,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摆放有序,整洁,三 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 做到垃圾 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四,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五,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六.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易产生油烟的方式进行经营,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先分类、再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七条、装修垃圾 大件废弃物管理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置。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企业要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餐厨垃圾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服务许可证 餐厨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真实.完整的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等情况,定期向市。县,市,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登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的经营服务许可证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 餐馆.宾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二。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四 禁止随意堆放,抛撒,倾倒餐厨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 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其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五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定。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并公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在驾驶室顶部或者车厢后部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喷印车辆编号及所属承运企业名称。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系统。第五十二条 车辆遗洒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管理规定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载砂石。土方,灰浆.垃圾、废弃物等流体或者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 不得沿途撒落,泄漏。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违反本条规定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洒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要求,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绿化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注重绿地的景观,生态 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不提倡或谨慎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二,不得在行道树上架电线,栓绳挂物、栓系牲畜,包裹装饰带 布,三.园林绿化施工 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污物、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损害花草树木,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四 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和堆放杂物、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占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植株砍伐移植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内的苗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移植 修剪和砍伐、占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占用期满后 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原状 未及时或者未按要求恢复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五条 公园管理,在公园举办展览、文艺表演.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园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秩序,第五十六条、海绵城市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建设集雨型绿地 湿地公园 可渗透地面和透水性停车场.广场,立体绿化等设施,第五十七条。禁止噪音扰民。在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等设备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营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娱乐活动规定.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 应当遵守公安机关有关环境噪声管理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施工工地噪声污染规范。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经批准夜间作业的 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噪声控制临时性措施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第六十一条,禁止油烟排入下水道规定 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第六十二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燃放人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要求、不得影响周边人员 建筑.物品的安全。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 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停放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放点,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违反本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机动车停放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占道停车管理规定 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车车辆、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 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维修,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停放在城市道路 公园 广场等公共场所超过三十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七日内驶离 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转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公共场所和其他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第六十六条、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社会生活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行政相对人权利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第六十八条.执法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部门应对案源登记 立案 调查取证.现场执法检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市民录音录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取证协助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意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检疫 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七十条。驻派执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特定区域驻派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驻派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开展相关执法工作、第七十一条.协管人员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的着装、标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区别、第七十二条 执法协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涉及到公安 环境保护 建设.规划、交通运输、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衔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专门力量,协助,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依法查处妨碍城市管理执法的违法行为,第七十三条、监管信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管理违法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第七十四条 执法人员责任追究 城市管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上。利用文字。图像,LED电子显示牌。屏 霓虹灯,灯箱,标语 招贴画.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 张贴、书写,嵌入 悬挂广告的行为,第七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第三卫生间是指为方便异性人士陪同不能自理的亲属入厕所设立的卫生间、第七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要.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对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