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 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 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8月16日.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杨庄水库管理.保障蓄水、输水设施安全.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杨庄水库的管理 开发和利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杨庄水库的主管部门,区农委,区市容园林委,区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产服务中心,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区国税局 区地税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作.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庄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第四条,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 杨庄水库水体,水面 即坝上东侧为190米高程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 以下范围,坝上西侧为津围公路东外沿以下范围。坝上北侧和坝下为征地范围。二,杨庄水库的输水河,管、道和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为其外沿两侧各10米.三、杨庄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第五条,在杨庄水库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污染水库蓄水,私自从水库.输水河道、暗渠、管 隧道中取水。毒鱼、炸鱼。电鱼 二、兴建对水质产生污染的企业,在水库及输水河道设置排污,水 口 向水库及河道内排放污染物,三,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四 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建房屋、坟墓等其他阻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五.倾倒、堆放、掩埋,焚烧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六.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蓄水。输水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七、在堤坝垦殖.铲草.放牧,八.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 九。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 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十一.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第六条、禁止损毁水库.堤埝 大坝及与水库相关的输水暗渠,管,隧道排气孔.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 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库工程的所有设备 第七条。杨庄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八条。杨庄水库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水库蓄水和输水安全。定期检查水库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九条,杨庄水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原 蓟县杨庄水库管理规定,蓟政发。2012 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