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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交通局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意见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 办、局,各直属单位,县交通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3年8月2日 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县交通局为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有利于长远规划、有利于公路发展、有利于行车安全 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打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为构建中等规模现代化旅游城市提供有力保障,二。管理范围,一。全县辖区内国.省线公路。含高速公路.县级公路以及高速公路与国 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2,国道不少于20米。3,省道不少于15米.4,县道不少于10米。三、新建 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划定。施工期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镇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具体规定、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标桩。界桩的义务,不得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 界桩,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翻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 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 鼓励支持迁出,未经批准的.由县交通 国土,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管理,消除违法状态,四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倾倒垃圾、堆放物料,2,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3,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 院墙等设施.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限期迁出.六,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七、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县交通部门审批,八,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九.公路沿线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县交通局做好公路绿化和保洁工作、十.公路建筑控制区与其他管理范围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进行管理。四、责任追究、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规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交通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交通局组织拆除 沿线镇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工作,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二,拒绝、阻碍公路建筑控制区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公路建筑控制区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工作要求。一 县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担负主管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二。县市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公安。水务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加强监管、共同打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良好环境、三,公路沿线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巡查和管控。发现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四,要加大对公路沿线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保护公路意识、努力实现全县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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