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层级行政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 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方式.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 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并协助省政府派驻泸州规划督察员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将督察员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督察员相关工作开支 督察员应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步办公,在派驻县的住所,办公场所及必要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由县政府解决 派驻县应指派联络员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第五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督察员并报市政府同意后 颁发聘用证书.督察员应持证上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员的聘任 派驻.轮换,解聘等工作 第六条.督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及忠实履行职责、三,从事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要求、相关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较强 四.年龄原则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督察需要、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八条.城乡规划督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二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许可要件及程序 五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法定要求 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法定规划。七 变更已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八 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城乡规划督察以督察员驻点督察为主.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 巡察等 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现代技术 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第十条、城乡规划督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列席派驻地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二,列席派驻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及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内容的有关会议,三。对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察 五。巡察派驻地的风景名胜区、国家以及省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实施情况 六,巡察派驻地的村镇建设情况 七,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规划督察事项的说明。八.调阅或者复制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文件和资料,九 接受涉及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投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 应当征询督察员的意见.第十二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 必要时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并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上报市政府。第十三条,派驻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照。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反馈督察员.并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员应当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内容、举报电话或者信箱。督察员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督察员及时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通知列席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内容的会议,第十六条,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四 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 电话记录等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第十八条 督察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二.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定.三、不得干预或者阻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四,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五 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九条 督察员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属县,督察员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条。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下任督察员移交任期内督察工作全部档案文件。第二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纪律。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并会同市监察局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督察员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