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三条。原则上中心城区范围内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章,减。免 第四条 市政府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 为配套费的减免审批机构,研究 审批除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以外的减 免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由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科长为成员组成.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第五条,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国家 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减.免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减.免的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适用减、免的项目 第六条。凡属第五条规定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减 免配套费、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国家,省 市政府明文规定减 免的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由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理减,免手续,并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三。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减,免的项目 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适用的减。免的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提请配套费领导小组研究。配套费领导小组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集体研究后.对减。免的项目进行审批.四.减 免项目审批后、市配套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减 免结果。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本条第 三 项审批的减免项目,逾期六个月未办理的。则不再享受配套费减,免优惠,第七条,经批准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三章.安排使用。第八条.配套费作为城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应主要安排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征收的配套费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使用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城建盘子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市委 市政府明确规定定向安排的区域。建设项目征收的配套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属地原则、根据市级征收额,按季度结算划拨给各对应区域。用于该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维护.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 执收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配套费存入财政专户,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对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立台帐,及时催收,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在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减、免审批中,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规定 造成配套费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的管理办法由三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9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函、2010.163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1、3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纳溪区部分区域城建项目收费征收方式的通知,泸市府办函 201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