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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 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市政府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依据之一,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牵头制定有关标准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泸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参与节水规范性文件,规划 政策的制定、会同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 完善水价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局、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节约用水是一种社会公德.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公布节水监督举报电话.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内容 报刊 广播 电视 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定期或不定期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二章,节水管理.第八条、市。区县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分类指导区域。行业,用水单位 居民等节约用水工作 推动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第九条,市 区县水务局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总量指标作为水资源取水许可依据之一。市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机关事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按照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除水力发电和城市供水企业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的,由市.区县水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年取水许可审批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取水户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水源集中的大中型灌区,应当纳入市级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按照、谁征收水资源费 谁监控的原则,市,区县水务局应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效率的监督管理.重点监控名录中的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 逐步全面实现一级计量设施远程实时监控。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有效的取用水计量设施,重点用水单位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落实具体人员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定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用水统计报表.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定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大户和分行业类别的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用水计划由负责管理重点用水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 取水许可量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上年度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核定、第十五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点用水单位申请创建节水型单位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区县申报节水型社会验收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节水型单位和示范单位,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工程验收等环节时,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城市公共管网用水的建设项目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供水工程设计,验收等环节,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涉及重大水资源配置的工业、农业、能源等专项规划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规划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八条.市、区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节约用水标准体系、对用水效率低下,技术落后的高耗水量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 设备和产品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在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鼓励用水单位之间推行串联用水和循环用水、产品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二十条。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 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其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 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节水型农业、在水资源紧缺地区 限制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 积极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同时,在主要引水口 管理分界断面设立量水设施 开展用水计量 逐步推进农业用水智能计量管理系统建设。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旱作物种植,在水稻种植地区 应当推广节水增产灌溉技术。第二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第二十五条。餐饮、宾馆 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逐步推广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并鼓励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措施,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水务局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推进节水型载体建设、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一。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高效节水示范区县或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区县的 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 50万元,二,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用水效率领跑者企业或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该政策适用于税收解缴或水资源费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三。加快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成功创建为节水型单位的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水器具改造或节水宣传工作,各区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奖励政策可参照执行 四,各区县政府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提高居民用水抄表到户率。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五,在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表扬或者给予奖励、六,对违法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追缴水资源费或处罚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千元、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等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第三十条,市。区县水务局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处理,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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