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担保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工程风险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 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 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书几种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适用本意见,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第六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专业担保公司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市外担保机构在攀从事担保业务,应在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担保机构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设的建设项目担保资金监管专户.一次性存入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保证金 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工程担保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担保机构无权动用该账户资金,担保机构未按时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监察部门核实的民工工资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动用该账户资金。如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民工工资调用后,担保机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该账户资金,否则取消其担保新的工程项目的资格,第九条,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第二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 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第十一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第十二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和保险公司保证书的。担保金额至少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5 第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第十四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未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 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第十五条,业主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阐明索赔的理由。并向保证人提供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 第三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第十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书,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第十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 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该阶段承包价的10 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第十九条、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业主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款支付或支付给承包商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后30日,第二十条 承包商因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业主应当在14天之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第四章、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二十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承包商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农民工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担保,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障金两种方式.第二十三条,农民工支付担保,只能以工程施工合同为单位办理、担保只对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 之和.第二十四条、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后 在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后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承包商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并凭备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备案,托管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不予出具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 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 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 并备案 托管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 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担保单位可凭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分包工程合同 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回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 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第三十四条。承包商未能按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农民工因未按时支付工资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损失给予赔偿.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第三十五条,承包商就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赔偿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日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三十六条。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详见攀建发,2010.204号 关于印发 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的通知,第三十八条、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 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第三十九条 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四十条,专业担保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四十一条。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四十二条、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 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四条.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四。违反约定 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十,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意见自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担保实施意见。的通知、攀住规建发 2012,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