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 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法,2003 9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攀枝花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凡在攀枝花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交纳相等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交纳.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中标通知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交纳,一。以工程项目交纳办理、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2、5.工程合同价为200 500万元以内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额度为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额度为合同价的1,5,农民工资保障金的收取按以上标准分段累计计算.农民工资保障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交颁发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二、以建筑企业为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采用该方式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该企业在攀枝花范围内所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额度为。三级企业6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150万元。第五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施工企业在竟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 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竟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 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实存在拖欠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二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 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信用档案,第七条、建筑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工资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付、一.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三 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施工企业交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特殊紧急情况下应于当日支付,并由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用于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导致该保障金不足的.该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按第四条要求的规定补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第十二条、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障金的、以银行凭证为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对建筑施工企业可不允许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两个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退还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其利息不予退还、作为清欠办的办公经费及聘用人员工资.第十四条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在出具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 必须认真核实情况、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凡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三、工程竣工前15天,建设单位和建筑业施工企业共同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地张贴公示 并在公示60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第十五条 建筑业总承包施工企业在工程中存在分包时 应与各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比照上述第四条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各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本项目每个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数目和支付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第十七条,禁止将建筑工程劳务发包给无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组织或 包工头,凡因将建筑工程劳务发包给无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组织,或.包工头 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发包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米易县 盐边县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攀劳社发.20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