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 试行 2015年12月25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的监督,着力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的 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 我市纳入国家或四川省政府重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第三条。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承办具体事宜。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对象,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重大项目的规划储备和年度计划情况 二。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 管理及绩效情况。三,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情况,四、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及对环境和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决策和建设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督的主要方式.一。组织视察、专题调研、二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 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第七条,监督的主要途径.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编制情况的视察时、同时听取市政府关于前一个五年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个五年重大项目规划储备情况的汇报、二,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及计划,草案。编制情况的视察时 同时听取市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三.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听取和审议全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 一并视察、听取和审议全市上半年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四,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关系长远和全局的重大产业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按有关规定交由市政府研究办理,市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