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实际控制权且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本级非经营性项目,交通、水利项目除外,依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第三条 项目代建应遵循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行专业化 集约化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投资职能.工程建设职能和使用或管理职能三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建机构代表项目单位行使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主体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项目使用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管理单位和通过融资方式筹措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并由财政资金偿还的项目融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和义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代建主体.包括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 和市政府批准的负责项目代建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市代建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建机构。代建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项目单位也可在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项目代建工作.市代建中心负责日常监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 是指市级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一、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二,地方政府债券、三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五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六、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七,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八 国家政策性贷款或由政府财政资金负责偿还的融资资金。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第七条、采用融资方式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由项目融资公司和市代建中心作为双业主联合实施.融资公司负责资金筹措、市代建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一,项目单位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四.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市代建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指导全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工作,培育代建市场.开展代建业务培训.二、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三。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全过程代建工作、负责安全,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和资料等,四、负责监督管理其他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第十条、项目单位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对项目的建设性质 规模 标准.使用功能提出要求.二,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三、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行为.四。参加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及相关协调工作、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五.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并接受审计,六 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 其中超项目概算的设计变更、应按程序报原概算审批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代建制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一,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项目代建制工作,负责项目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对代建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 安全等实施监管.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审批.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招标事项等、三、公安部门负责消防审查或备案 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 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四,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加竣工验收 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 结,算.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和原有土地处置等问题。六。审计部门负责将重大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七 监察机关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举报,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后与市代建中心签署委托代建书。第十三条,市代建中心承担的代建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依法对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或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开展技术合作.协助完成项目管理任务.对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应实行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并采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竞争方式确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师 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必须执行项目责任制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执行质量.安全要求,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市代建中心应当按照项目特点和项目单位要求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 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书。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特殊情形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在财政评审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工程勘察出现重大偏差、四,使用功能的重大改变,五,城市规划的重大调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列支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成本.已经列支代建管理费的项目不得再行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除外.第二十二条 严格项目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代建管理费由市代建中心会同项目单位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代建项目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建设内容.按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由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二,需要选择项目管理公司的 市代建中心应编制项目管理费标准,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三。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核.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编制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安排编制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项目单位安排项目资金,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if,supportLists,一,endif、项目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管理 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二 代建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核准工程造价 三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管理.对资金申请、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加强监管.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一,项目管理费实行专项核算.代建单位应认真整理项目管理费会计核算账目.形成书面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单位统一核算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费。报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审计计划的重大项目报审计机关审计。三 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工程技术 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代建管理规定,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审计等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监督 检查.对未经批准导致超概算,超工期等情形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代建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建立代建项目后评价制度、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代建项目科学管理机制、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干预正常的代建管理行为、二、违反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三.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四,影响实现代建目标的其他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依法应招标而不招标,以及不按照规定招投标,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七。违法进行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或者明示、暗示降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八,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九、影响实现代建目标的其他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建中心.项目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制定项目单位项目管理能力标准,第三十三条、区、县政府。含高新区,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