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确保历史建筑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 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扫描,入库.保管、查阅利用等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历史建筑档案。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配备必要的历史建筑档案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做好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档案管理工作,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工作。第五条、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一.历史建筑的现状资料 建筑的坐落地址。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修建年代,建筑风格。建筑类型 稀有程度以及保护级别等,建筑外立面和内部装饰图片,建筑外立面和平面实测图.二、历史建筑的认定资料,建筑相关的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 挂牌保护方案等 三 历史建筑的产权产籍资料,建筑权属登记及变化情况,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告知书的回执文件等,四,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建筑过程中形成的法定文件材料、包括建筑的设计图 施工图,竣工图等、历次维修的文件材料。包括修缮报告,计划、方案,验收情况等,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 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 图片资料。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历史建筑保护业务工作人员收集接收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纸质档案 业务工作人员应当在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月产生的.已具备完整业务内容的历史建筑纸质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动态归档完结后、按照一处一档的原则及时完成立卷,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 T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等规定,遵循档案资料形成的自然规律 逻辑关系和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排列.装订成卷,历史建筑纸质档案编码应当按照,档案类别代码。地区码,按年份产生的流水号,的原则自动形成、历史建筑纸质档案卷皮应当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制 详见附件1.历史建筑纸质档案的目录应当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制,详见附件2.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完成立卷后5日内将相关档案入库和分类上架,进行科学 规范的日常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尘 防盗,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九条 历史建筑电子档案以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信息系统为载体进行采集、保管及利用,包括系统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结构化数据和纸质档案扫描形成的电子数据、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采集、鉴定,归档三个步骤、将历史建筑纸质档案及时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按照对应纸质档案的类型及顺序建立电子档案目录、且与纸质档案形成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数字化处理应当参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第十条。历史建筑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一条、档案的查阅利用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业务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查阅利用档案的,原则上通过查询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查阅纸质档案的、须登记查阅的档案资料、查阅原因,查阅时间等信息、并在指定范围内查阅档案、档案查阅完毕后,须将档案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处.二,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利用历史建筑档案的,须持相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并经档案生成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历史建筑档案信息。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档案,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1,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卷皮2,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卷内目录,附件、1 1。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卷皮。2,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卷内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