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移交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移交管理行为 明确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 强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及五城区。郊区.市、县参照执行.第三条,职责划分、市城管委负责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移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负责与地铁建设单位办理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移交手续,地铁建设单位负责已移交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并纳入地铁施工现场监管范围。第四条、移交内容及范围,一,移交内容,城市道路、含车行道 人行道等.城市桥梁。含跨河桥,人行天桥 立交桥、高架桥等.及其他附属市政管理设施 二,移交范围、城市道路纵向以地铁建设施工打围范围为基础按路段移交。若打围边界与道路交叉口距离大于100米,原则上以打围边界纵向延伸50米为移交范围.城市道路横向为道路红线全断面,含公共开敞空间。移交、城市桥梁原则上为全桥整体移交、不得局部拆分移交。大型桥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五条、移交要求、一.对于地铁建设涉及的管线迁改。交通渠化、站点施工、区间施工等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地铁建设项目。地铁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具体负责移交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二,已办理移交手续的设施,在地铁建设完工及设施修复验收合格后 由地铁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纳入正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移交程序。一 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向地铁建设单位移交设施。1.地铁建设主体占道施工审批前,完成地铁施工区域设施移交手续、2、双方共同踏勘现场,明确移交内容及范围、同时完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接收表.并报送至市城管委登记备案 3,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修复设计方案,应报市城管委审查,二,地铁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移交设施,1。地铁建设涉及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的移交工作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执行,2。地铁建设完工后.地铁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地铁全线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内容包括道路完好率、平整度,强度、空洞检测及桥梁结构检测等.并将其作为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修复验收文件 3,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修复验收合格后,由地铁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提出移交申请.4、双方共同踏勘现场,查看设施修复效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现场遗留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签署接收意见、报市城管委登记备案,5、移交手续原则上应在地铁线路试运营后的三个月内办结。第七条,移交期内要求,地铁建设单位作为道路桥梁设施移交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应加强移交设施的巡查,做好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损坏及其他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确保道路桥梁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第八条.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从地铁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督促责任单位组织整改 第九条.移交监督 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遗留问题的工程、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纳入日常管理,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城市道路桥梁修复设计方案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提出超出修复设计方案的移交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移交工作.第十条,解释,本规定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