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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项目附属市政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项目附属市政设施迁改工作.确保维护整治效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及五城区,按维护整治模式由部门所属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专业维护机构 直接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项目.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指的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大中修,专项维护整治中。对原有园林绿化,路灯、交安 电力.通讯等附属市政设施进行迁移,迁改或恢复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附属市政设施产权单位是指承担园林绿化。路灯 交安,电力、通讯等附属市政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或单位.第四条。管理职责.一。市城管委.1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2。负责监管中心城区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二、各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桥梁专业管理机构、1,负责审定中心城区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的总体方案、2。负责具体协调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的实施、对现场管理进行监督、3.负责与附属市政设施产权单位签订迁改项目协作协议、拨付迁改项目资金.三。附属市政设施产权单位。1 负责具体制定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2 除市政府有其他明确要求外、按照 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程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五条 实施要求 附属市政设施迁改项目与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整治项目同步统筹实施。并接受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的监管,第六条 竣工验收,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迁改项目竣工验收.附属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参与并将验收结果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 专业管理机构。第七条 决算审计。附属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应严格落实决算审计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工作。第八条,资金拨付、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专业维护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拨付进度款。完成决算审计后全额支付 第九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施行。本办法自印发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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