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本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虹口区人民政府.2014年8月25日、关于加强本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并规范本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沪府发,200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优秀历史建筑,是指按,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九条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本意见所称的保留建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外滩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建筑风格。建筑结构。建筑装饰或历史人文等具有明显特色的历史建筑 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一般 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历史建筑,本意见所称的建议保留历史建筑 是指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以外 代表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并具有一定文化与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二,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 全面规划 有效保护、积极利用 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科学有序的保护和利用制度,三。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要处理好与文化传承的关系、与旧区改造的关系、与民生保障的关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四.设立虹口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分管文化,城建的副区长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民宗办、各街道办事处和虹房集团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历保办 由区房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局。区规土局,虹房集团派员组成 负责具体落实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保护委员会设专家组,由规划.房屋、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保护委员会提供咨询建议.参与有关保护和利用事项的审议、五、区房管局负责本区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文化局负责本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依法保护和监管、本区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历史建筑保护属性有重叠的,遵循从高原则,全国,市文物保护单位以区文化局为主管理。区房管局配合 市优秀历史建筑.包括区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由区房管局为主管理 区文化局配合.六,区政府可以指定机构,建立历史建筑、收购,储备 经营、机制、储备历史建筑资产 通过历史建筑利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载体 促进地区功能转型和能级提升.推动本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利用,七,区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赠或其他形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八.本区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 区房管局另行制定,九、区规土局应做好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确保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各项内容全面准确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设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十、区历保办应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本意见规定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加强执法巡查。完善日常保护管理体系,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针对历史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制止和上报机制。配合区历保办开展工作。十一,区房管局,虹房集团应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成果应包含历史资料 现状照片影像。现状情况等资料 普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并向保护委员会专题汇报 十二 区房管局应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日常修缮的管理 制订修缮计划.定期进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十三、区房管局应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十四,区房管局应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和出租、包括转租 的管理。并根据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具体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 对转让人或出租人报审的转让或出租方案及相关保护承诺书进行审核、十五.区房管局应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或保留建筑买卖.转让。转租行为的审核、对于搭建违法建筑的优秀历史建筑或保留建筑 须审核是否拆除违法建筑后 方可办理房屋买卖。转让。出租登记,备案手续 十六,工商分局对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进行的经营活动,应不予工商注册.并加强查处力度,十七,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建议保留历史建筑应按照 先予保护,原则纳入保护范围,操作要求如下、一。认定程序.保护委员会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的建议名单 经保护委员会及专家组审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参照保留建筑管理,并适时向市有关管理部门推荐列为优秀历史建筑或文保单位。二,建设管理.鼓励保护利用历史建筑 通过新旧建筑的有机共生 营造城市特色空间.区规土局应加强对此类建筑改建,扩建。建筑所在地块改造方案的审核。听取保护委员会及专家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十八 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各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十九。区文化局,区文管委员会办公室.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协同配合.做好与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衔接,共同努力,确保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