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及相关规定 结合区情实际 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签约生效比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或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后确定、具体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二.套型面积补贴标准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 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 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三。价格补贴系数标准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单价本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五。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标准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六,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本区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七.其他奖励和补贴标准需要设置其他奖励和补贴的 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八。实施期限本决定自2017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止,本决定发布前区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地块。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