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1,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港水体,2.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 华漕以西两岸个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10米,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绿化段 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及陆域。主要功能为泻洪排涝和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 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泻洪排涝,航运和休闲观赏,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 主要功能为泻洪排涝。航运和工农业用水,第四条,总体目标,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1。2000年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类标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 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2,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苏州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 经济、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整治原则.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 远近结合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整治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水域活动管理。第七条、引清调水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制订苏州河的引清调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苏办应当按照.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以下简称,整治方案 的要求,协调 督促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引清调水方案、第八条,疏浚管理。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苏州河河道.航道进行疏浚,第九条 航运管理,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水域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 停泊。绿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门会同苏办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 停泊船舶.绿化延伸段和苏州河华漕至蕴藻浜的水域,禁止载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第十条。航运噪声管理,绿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声号和高音喇叭。绿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和高音喇叭.但有关部门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在苏州河航行的船舶的动力装置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消声器.第十一条,水域 岸线作业管理.需要利用苏州河水域.岸线作业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市苏办的意见、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条.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禁止向绿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绿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对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现有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封堵、第十三条,工农业生产混合段的排污管理、在工农业生产混合段、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水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农林部门应当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使用化肥,农药生产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污染物通过农田灌溉渠道流入苏州河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市政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合流污水截留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码头的调整。对绿化段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限期内搬迁。因管理需要的码头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 进行调整 对绿化延伸段的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 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 逐步搬迁 调整,第十七条、禁止项目。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禁止推放废气物和新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绿化延伸段范围内 禁止新设环卫码头,第十八条、水文水质监测,水文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将苏州河及主要支流的水文水质监测数据定期抄送市苏办.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有关部门制定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根据苏州河的功能定位.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密度.并征求市苏办的意见,第二十章、绿化管理,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绿地。林地宽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 的要求实施,绿地,林地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第二十一条、环卫设施配备,苏州河沿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配置与区域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 占路管理,在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陆域范围的绿地和人行道内.禁止设置车辆停放点和摊位.第五章、开发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按照重要地区实行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市苏办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苏办应当在10日内完成预审.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外资引进和技术援助的.应当经市苏办组织协调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四章。规划审批。编制详细规划涉及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按照。整治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用地管理。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的 由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因河道裁弯取直后置换出的余量土地,应当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确因其他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市苏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整治范围的调整,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调整。由市苏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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