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 乡道和村道。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路路产,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第五条、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划管理,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 市、县政府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乡道规划、村道规划、重点镇的过境路规划。对外通道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 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建设资金,县道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道,村道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市和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重点镇区域内路网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利用冠名权 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第八条 管养资金.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 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区 市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构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分成资金的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区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 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 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资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管理里程安排和落实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10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进度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区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条、建设标准,县道和乡道应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建设,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经济条件确定,第十一条、设计施工.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因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质量、县道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监督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导 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验收。农村公路交工 竣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建设竣工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建档保存,第十四条,养护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交通部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保持路面清洁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维护完好.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区 市.县政府应及时组织修复.第十五条。养护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由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费制进行计量管理或发包,逐步实行招投标,县道应由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其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养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大。中修.农村公路应根据行车流量,使用年限和路面状况按一定比例安排大、中、修。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在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公路养护单位中实行招投标.第十七条,安全标志,农村公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定期保养 公路两侧应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公告救援电话号码。第十八条,桥梁管理。区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性档案,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组织桥梁安全检查 禁止在距农村公路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第十九条.公路绿化。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区、市.县政府的绿化规划。行道树采伐更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采伐更新手续,第二十条 质量评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按交通部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控制区域。村道用地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 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自村道用地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土地范围 在村道沿线规划和修建小集镇,中心村。应选在公路一侧进行。房屋等建。构。筑物边缘与村道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第二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禁止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禁止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十三条,公路赔补偿.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村道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第二十四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市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管理相对人承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公安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报市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术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县道 是指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 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三.村道,是指联结一个或数个行政村.与乡以上公路相联接的公路,四,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和洪水,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 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五、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 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 测桩。指路牌 安全设施,养护设施 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第二十八条,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