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 年四月十六日.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宝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资金来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融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办法、第四条、部门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编制。审批 上报,计划控制。评审和督查.区财政局负责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归集。资金拨付以及投资监理,财务监理、会计管理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区城投公司负责政府负债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准备,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 质量.投资控制以及各类资金的归集及解缴 建设单位和代建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进度,质量与投资控制,使用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各类资金的归集及解缴,第五条,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项目概算 项目年度预算,第六条,预算原则.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先竣工,后续建,再新建、的原则,坚持,先预算内,后预算外 先自有资金 后政府负债,的原则,坚持.项目库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宝山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重大工程计划 建立主管部门项目库.并编制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商区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组成。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区财政局根据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建立财政项目库、将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第八条,预算调整,凡项目执行中确需超预算的,需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预算,对年度预算批准后新增加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第九条,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区有关单位代表区政府与市有关单位签订配套和补贴资金协议。应将各类资金及时解缴区财政局建设专户,建设单位通过区财政局建设专户拨付供应商和责任单位,资金的拨付应按预算,计划、合同.进度办理,凡委派投资.财务 监理的项目.支付资金时须经投资监理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中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包括前期评审.招标代理。投资.财务 监理、委托审计等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条,账户管理,区财政局开设建设专户.用于归集和划拨、支付建设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零余额账户的开设须经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局建设专户与零余额账户统一清算,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费账户开设也须经区财政局批准,第十一条。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前期评审机构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前期评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统一委派 统一管理制度、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制度。投资。财务。监理负责建设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审核。支付审核和资金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投资,财务.监理的管理和考核,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和竣工决算审计.对一般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实行集中管理 并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规定,第十三条。管理费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审批办法,特殊情况需超过财务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第十四条.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审批办法,建设专项资金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咨询单位对项目的运行进行全面评价、对执行过程、效益.作用等进行系统 客观的分析,进一步提高项目的综合使用率.为今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项目资金的监管,严格概预算管理 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建设专项资金的安全.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街镇管理。各街镇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附则,以往政府有关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0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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