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委,办 局。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促进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本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的 适用本办法、本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区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四.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签约单位、五.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条,问责对象、被行政问责人,是本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生产安全 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设管理安全。危险物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第四条。行政问责原则,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实施主体 区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六条,行政问责情形.在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和工作职责.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混乱。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漏报,不依法及时处置事故的,四 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未及时赴现场组织救援,开展调查,对事故现场保护,证据保全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的.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六。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未积极落实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工作部署,未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的,七.在安全生产相关审批、检查.验收,处罚等工作中、不依法办理。不尽心尽责.严格把关.造成或忽视严重安全隐患的,八、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或者举报后、未及时调查核实或者督促落实整改的、九。其他发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问责方式 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 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 行政问责情节,对被行政问责人员,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 调离岗位处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第九条,从重处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拒绝纠正过错的,二,隐瞒事实真相 干扰,阻碍 不配合调查的,三、对控告人。检举人 投诉人打击报复的。四,一年内被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第十条。从轻 减轻或者免责处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 被问责行为情节轻微的、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四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在实施行政问责过程中.经认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免除与该事由相对应的责任、第十一条。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区政府是本区行政处级领导干部、区政府任命的区管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区政府各行政部门是本部门或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程序、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施行政问责,根据相关部门的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调查程序 进行责任认定.二,区监察局根据责任认定,对需要实施行政问责的.向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发出行政问责建议书。三.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区监察局提出的行政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决定行政问责方式 四,行政问责方式确定后,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制作。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决定书、并负责送达被行政问责人及其所属单位.处级干部的问责决定书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责决定书,由区公务员局备案、五 区政府决定对处级干部实施行政问责,问责决定书由区监察局草拟,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确定责任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应当保障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消防和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分别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第十三条,行政问责决定执行部门,行政问责决定形成后,由下列部门执行,区政府决定对处级干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的.由区监察局执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府部门或单位作出的问责决定,由该部门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第十四条、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相关人员、可自收到,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处级干部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或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科级及以下干部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向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或区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诉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或区监察局应当在收到科级及以下干部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和区监察局在收到申诉及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时、都应当通知对方、并由区监察局备案.处级干部申诉的处理,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问责决定的执行,被行政问责人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被行政问责人也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途径,第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对被行政问责人同时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行政问责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职责的非行政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区监察局向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 本区各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行政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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