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指导意见,川交函,2011 169号2013年4月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并为构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提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建设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并对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州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开展对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第四条.项目法人应设立工程质量专职管理机构.其管理职能包含以下内容 一 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管理,二。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三,对现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资料整理归档的管理、第五条,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落实建设管理规范化.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和场地 应定期质量抽查。保证按设计施工,按规范,规程施工,严格控制投资和变更管理.所有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修改.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推进建设管理精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 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解管理要点 制定控制方案,细化质量和安全措施 落实岗位责任、做到工程管理中每个单项,每个环节,每个部位都有技术要求。有管理措施,有人员责任的精细化管理,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落实质量岗位责任登记制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八条,项目法人应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第九条.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 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中 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 资料 工程,材料 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报批工作,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参建单位就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作明确的技术交底,第十二条。在监理单位进场时 项目法人应查验监理人员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一致,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试验室主任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 其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的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最低资格要求.且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准同意,并定期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在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应查验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等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一致.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工地试验室主任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其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的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最低资格要求.且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准同意、并定期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监理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试验室不得投入使用 项目法人应将试验室验收有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建立分包管理制度 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分包。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合法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单位在下达开工令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含重难点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 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环保措施以及材料,劳动力。设备组织计划等.第四章 施工过程阶段质量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检查监理 设计,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严格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专项工作要求.并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单位后期服务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派驻人员进行现场跟踪服务、保证设计后期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 督促其加强自身监理工作规范性,加强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力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是否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变更后人员资格有无降低 二.旁站。巡视是否到位,记录是否齐全准确。监理日志,记录是否齐全 三,质量监理指令督促执行是否有效.监理指令是否闭合.四,独立抽检是否及时规范.资料齐全。独立抽检的频率。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测记录 报告是否齐全 是否建立了不合格试验处理台帐 五,关键部位.工序的旁站是否到位 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其按合同要求设立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按规范要求组织文明,规范施工、按程序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变更是否经项目法人、监理书面同意,变更后人员资质有无降低,二、对重点、难点工程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现场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三 进场材料是否经过自检、检测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测记录 报告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不合格试验处理台帐.四,标准试验是否经中心试验室验证.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五、自检和工序检验是否按照规范完成,报告提供者是否具相应资质,六。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是否齐全 七,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是否落实,记录是否齐全、八,是否严格执行监理指令,质量问题的整改是否落实、九。内业资料是否规范.符合要求。且与外业进度一致.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监理试验室及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其按合同要求落实检测工作条件.按规范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着重加强检测数据真实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检测人员变更是否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变更后人员资质有无降低。二。是否有试验检测月报、与现场情况是否相符.三,独立抽检是否及时规范,资料是否齐全。独立抽检的频率.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和相关规程要求.四,是否建立了不合格试验处理台帐 处理结果记录是否完善.五,试验设备是否及时检校,资料是否齐全、试验室环境是否满足有关要求,六、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工艺的管理 检查施工单位有关施工工艺控制的要点和薄弱环节.贯彻落实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一、料场建设是否规范。原材料管理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二 施工工艺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 三,混凝土养护。特大桥及特殊结构形式桥梁监控量测,隧道工程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路面工程混合料养生等工作开展是否及时规范,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桩基检测、桥梁及隧道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荷载试验等特殊项目的委托检测管理 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变更管理。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变更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9、90 中。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处理和上报、第五章,工程验收质量管理 第一节、交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公正,科学和真实的原则下。组织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合同段从业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并在质监机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 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 检查监理单位平行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 检查工程实体 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二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通车试运营期间,项目法人应做好如下质量管理工作,以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一,督促各参建单位对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验收合格。二,按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内容要求.完成竣工文件编制、三。督促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四、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 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法人应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 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六章、质量评价.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对发现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违约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管理目标、并依据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合同 建立完善问责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开展质量管理评价工作。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按照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川交函,2010,556号、要求。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通报,项目法人应配合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考核工作.及时报送本项目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指导意见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