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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 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 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 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同计划。建设 水利 国土 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州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 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 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 由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 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三 协调有关部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动植物保护.封山育林.造林绿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五,负责森林公园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培育.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 市 州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若有重要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不得兴建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 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第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重要景观,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挂牌,建立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 设置防火标志牌。第十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交通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清除事故隐患,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作出防范说明 第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取得经营证照,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森林公园的自然水系.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超标准排放污水。乱倒乱扔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确需征用 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 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二 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四 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游客故意破坏园内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 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公园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或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复设置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重复设置的,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若管理体制分歧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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