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5年12月7日,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定义和认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 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需挖深基坑的项目 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 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后一年视为动工开发日期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宗地面积进行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照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认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区相关部门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已投资额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认定。总投资额.已投资额 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三条,管理职责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规划。产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资金安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区财政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 处置工作.第五条.调查启动。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转交送达等方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采用当面拒收,邮件拒签等方式明确表示不接受,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现场张贴公告,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同时可以要求闲置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内容。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 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 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调查措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 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 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向闲置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发展改革.规划,产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土地的有关情况。第八条。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 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停工要求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但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六 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七,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土地闲置的。参照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办理.第九条.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闲置土地定义。构成闲置土地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坐落。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等,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 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信息公开、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 并书面告知政府有关部门、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 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政府原因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签订补充出让合同,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补充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最长不得超过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1年.补充出让合同内容需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 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地块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地块 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价款.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其闲置土地,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协商确定的动工开发时间进行建设。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以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退还土地价款,五,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第十二条、非政府原因处置方式,因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下列方式处置,一 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下列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20,征缴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照划拨价款的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通过土地出让收入非税账户纳入区政府财政收入,并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听证权利。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四条,批准实施及告知、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对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抵押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征缴土地闲置费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办理注销登记及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土地登记中心可以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继续占用土地的、按照非法占地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送达方式,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转交送达等方式,将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有关文书送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十八条、收回闲置土地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委托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纳入储备的地块进行管理、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 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第十九条.变更登记。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条。闲置预防。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 土地权属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公开出让地块需达到净地标准.六,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其他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区发展改革。规划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做好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日常动态巡查和定期清查、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发利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动工开发信息按要求录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合同监管系统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在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 及时更新宗地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