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 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6月17日印发的。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的通知、宝府办.2004,26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向本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确保本区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顺利实施 加强配套商品房的认定、招标,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的管理,按照.规范程序、项目招标 对口供应.封闭运作 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配套商品房,应当遵守本意见,第三条,定义,本意见所称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提供优惠政策,企业开发建设,向本区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基地中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四条,管理部门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并牵头协调本区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局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计划编制,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量,向区房地局申报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区房地局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房屋拆迁总量和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能力,将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项目认定。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经区政府批准的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对应拆迁基地的基本情况拟订配套商品房具体建设地块。报区房地局、并由区房地局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 申请配套商品房项目认定。第七条 建设责任承诺 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确认配套商品房建设的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应对该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用地中待拆迁房屋情况 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和需求量及开工竣工时间节点等内容向区政府作出建设责任承诺。并承诺提供15。的配套商品房用于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项目招标前期工作 经市房地资源局认定的配套商品房建设地块.由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等管理部门书面征询建设条件和要求,拆迁补偿标准。土地成本。销售价格应符合客观实际和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房地资源局审定的配套商品房的土地价格和最高销售均价。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公布。第九条。项目招投标,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是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配套商品房建设主体同时招投标的行为.中标单位同时成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配套商品房建设主体。参与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资本金.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和承诺销售均价.区房地局负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第十条,基地拆迁、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征用.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等规定、并应当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交地.与中标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有关安置房源的协议应交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一条。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就开发量,房源用途.最高销售均价,开工竣工时间节点等具体问题作出约定 并落实用于区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源的具体位置.安排用于区重大项目拆迁安置的配套商品房 应以幢或门牌单元为单位。并与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用的配套商品房同步建设和交付、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后应报区房地局备案、区房地局与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注明该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建设用地。第十二条。规划设计要求及扩初设计评审。配套商品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普通商品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 适用,节水 节能,节材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配套商品房的容积率应当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确定 套数和房型应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市.区重大项目拆迁基地和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被拆迁人实际情况和需求后。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配置和设计。区房地局等部门应当参与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扩初评审 并根据配套商品房的建设要求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私自将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 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开发建设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 并与配套商品房同步建成,建设配套商品房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相关镇政府 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参与监督与管理、区房地局是配套商品房绿化评审和。创无渗漏工程,对口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将拆迁基地拆迁进展,配套商品房建设进度 房源安置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区房地局备案。第十四条,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配套商品房建设满足预售条件、并经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三十日内将房屋销售价格,对象 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区房地局预审 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销售、第十五条.房源销售,配套商品房应实行定向限价销售.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将配套商品房销售给不在对口销售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因房源不够.而需将应交区政府收购15,的配套商品房用于对口销售范围内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工作的。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配套商品房购买人名单 管理机关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购买配套商品房的.均有权向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管理机关一经查实,应当予以纠正.第十六条,交付使用、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各相关职能部门分项验收.报区房地局申请交付使用。并将、配套商品房使用情况明细表.报区房地局备案.第十七条、房源清理,项目基地拆迁工作结束以后。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配套商品房使用情况明细表,进行核对、将拆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详细说明被拆迁人安置的去向和对口配套商品房使用情况、建立该拆迁基地配套商品房的完整档案资料,未经销售的房源要列清单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确定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权证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配套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区房地局应当在配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配套商品房,自xx年xx月xx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字样。第十九条、违规处理。违规转让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违规销售房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缺乏监管和质量保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对违规单位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和施行日期。本意见实施前建设的配套商品房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7日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规定 暂行、的通知,宝府办 200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