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 办。局,区规划局拟订的、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八年三月十三日,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处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区域城乡总体发展的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以下统称,村民建房.是指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第三条,管理部门、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是区行政辖区内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受区规划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镇域总体规划 规划城市建设区内严格控制村民建房,规划城市建设区以外原则允许村民建房,村民建房应符合有关水土保持.城市防洪。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电力高压走廊.邮电通讯、市政公用设施和毗邻建筑通风,采光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开办事制度,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家庭人口数,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第六条 申请条件,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前提下,确需确定其他申请建房情形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规划申请资料。申请办理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一,宝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签署意见 二、村民建房申请书、三 申请人本区常住户口证明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四。拟选址用地位置附图,地形图和地籍图各1张,五,改建。扩建和翻建村民住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六 拟建房屋的设计方案图.七.其它相关资料、第八条、规划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办理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具体程序,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体建房的规划审批,集体建房的规划审批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章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建筑面积标准,村民建房房屋建筑面积宜按人均三十五平方米控制.第十一条,办事机构,村民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规划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加盖 宝山区规划管理局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专用章,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部门为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规划许可报备,镇人民政府应按季度向区规划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和公示情况资料,第十三条,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发生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区规划局可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建房申请人在申请建房时,如有违法建筑的 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配合,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区规划局做好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工作,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 区规划局负责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2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