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和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 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第三条.分类目录.本市对基站实行分类管理、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制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所列内容作局部调整后重新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基站.应当符合,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通信管理。规划.环保。物价 房屋管理、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坚持遵循规划、安全环保.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景观化设置的原则 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设置基站的,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第七条、保护要求,经营者应当加强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人防 物防,技防措施 确保基站的安全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及基站设施的安全,第二章、室外宏基站第八条、布局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室外宏基站站址的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九条、专项规划的评估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专项规划的修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组织专项规划的修编。一,因相应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编专项规划的,二,因本市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编专项规划的 三 因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确需修编专项规划的 四,经评估认为应当修编专项规划的、五,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应当修编专项规划的情形.第十一条,年度设置需求、经营者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提交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经营者确需调整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的。可以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提交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补充需求、经营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另行向市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提交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第十二条.共建共享。经营者提出的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中.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宏基站采用同一规划编号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相关要求 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进行基站共建共享。确实不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可按规定另行选址 第十三条 年度设置计划的确定,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或者补充需求后.根据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 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屋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制定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应当包括年度设置规模总量,区域结构分布.共建共享情况 重点区域建设要求等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条件,经营者新建室外宏基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及郊区新城区域设置室外宏基站的,其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站址的350米半径.在其他区域设置室外宏基站的、其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站址的500米半径,室外宏基站设置应当优先考虑依托于建筑物 新建室外宏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第十五条,选址申请、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年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申报汇总表 二。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平面图 三,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申请承诺书,第十六条,选址认定,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基站的建设和验收,逾期未完成建设和验收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自动失效,由于非经营者的原因确需延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至多延长一次、且延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申请与核发。经营者完成室外宏基站建设后、在正式投入运行之前,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台执照申报汇总表,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三.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四 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五 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承诺书。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无线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基站站址、频率.带宽 发射功率 杂散发射,景观化设置情况,以及。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所列的其他有关事项.室外宏基站的设置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周围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无线电台执照的续期。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续期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电台执照更新汇总表。二 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续存期内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纪录的、不得续期、第十九条,停用或者撤销,室外宏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并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已经停用或者撤销的室外宏基站,如需后续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做好维护与修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续不再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拆除基站及相关铁塔 杆路。传输线路等构筑物、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做好督促工作.第二十条.临时基站.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宏基站超过3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启用之日10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并提交书面申请书。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以及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承诺书,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不得续期.国家对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室内分布系统第二十一条 配套建设、本市建筑物为室内分布系统配套建设机房,预留管道与端口的,应当符合本市城乡建设 通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设置申请、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当月的室内分布系统设置计划申报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设置审批.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经营者提交的室内分布系统设置计划申报汇总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意见征询、并在完成共建共享意见征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月度室内分布系统设置计划名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室外分布系统第二十四条,设置申请与审批、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外分布系统的 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当月的设置申请、并提交室外分布系统设置计划申报汇总表、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月度室外分布系统设置计划名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无线电台执照的申请与核发.经营者按照月度室外分布系统设置计划名录完成室外分布系统建设后。在正式投入运行之前。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的核发可以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一般程序.经营者按照一般程序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台执照申报汇总表.二,无线电台 站,设置申请表.三。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四,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五,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承诺书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通知经营者。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基站站址。频率,带宽。发射功率,杂散发射.景观化设置情况.以及,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所列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告知承诺审批 经营者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市无线电管理局收到经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并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经营者.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另行制定发布、第二十八条,告知承诺后续检查 经营者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或者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经营者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第二十九条,告知承诺的终止.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一.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或者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当场及后续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运行监督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检测指标包括频率.带宽,发射功率。杂散发射等,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 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电磁辐射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方可投入运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信用档案,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做好对经营者基本情况。资质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违反电磁辐射承诺,提供虚假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未按程序履行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和选址申请认定流程,未按规定办理电台执照即投入运行等信用信息的记录 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 原.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 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