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6年11月23日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 生活便利。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本区规划,计划。建设 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政府存量房源资产注入、公廉并轨房源转换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人 包括单身.家庭、下同 一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2,单位员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单位员工与该单位签订1年.含1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4,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体育,科研等机构、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信息服务业 邮轮及旅游业。文化创意企业。专业服务业,现代商贸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 3。其他经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情况 优先申请的单位需提供单位所在地街镇、园区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机构 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二,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 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单位员工及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2,未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 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3.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委托区运营机构和街道.镇 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实施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本市住房情况申报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受理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三 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及相关年限证明,四 婚姻状况证明.五。工作,社会保险缴费的证明 六,住房情况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开户银行账号,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和通过单位申请入住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后。若未通过,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第十条.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退还申请材料 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受理后 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并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及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材料收齐后由受理机构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 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受理机构的受理 初审工作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抽查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受理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受理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准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员工 即可由区运营机构根据受理编号进行轮候配租.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2年 轮候期间 个人或单位员工的就业。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的60天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2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第十四条.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人数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经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时间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分为集中与常态两种,第十五条 配租标准,一.单身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住房.二 家庭2至3人可承租1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可承租1套三居室,三.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1户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面积应不低于5平方米.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承租较小的房型,第十六条,获得准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员工可预约先行看房并应按时选房,签约、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配租选房.不接受所配租的房源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申请人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放弃两次配租资格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 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7天内到区运营机构或所承租住房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且自配租签约之日起2年内。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七条.上海市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且每位承租人在本市、本区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承租人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享有收益权 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擅自转租 转借,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各类费用 单位申请人应配合区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区运营机构,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租赁价格须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由区运营机构公布后实施,租赁价格实行一房一价且每年调整一次,合同期内不调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当年经备案.公布后的价格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区运营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维护服务。第二十条,租赁合同期满但累计租赁未满6,年并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续租或调换住房手续、第二十一条,非独立选址建设、配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市场化租赁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运营机构选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并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 包括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区运营机构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因承租人自行装修,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 运营机构可以责令承租人负责修复,赔偿或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期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二、本市累计租赁期限已满6年 三 单位迁出本区 或单位因安排入住员工离职取消对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担保责任。四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区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月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承租人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二,擅自转借 转租、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 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四.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 装饰装修现状、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七 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八 从事迷信活动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九,存在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资格 但拒不腾退住房的,区运营机构可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前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有获取违法所得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并按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在适当范围内对其行为公开通报.三,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 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四.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五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 户籍、居住证。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四.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五,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六.向税务 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 由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运营机构或其他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当本市,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办法按有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