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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成立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业能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商务局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农委,畜牧水产局,公安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招投标监管日常工作,一。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 依法查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 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负责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负责在毕节诚信网公告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牵头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含绿化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三.市工业能源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农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四、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资金拨付。收回等工作。五 市监察局依法对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管理。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令,规定及国家.省,市放管服相关要求履行平台职责,做好交易服务工作,第四条,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适时依法成立毕节市招投标行业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递政府政策导向.反映企业诉求与意愿,加强会员管理 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建立招投标活动考核评价机制.市实绩考核办将市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投标工作监管情况以及对招投标案件的查处情况纳入动态跟踪考核、第六条,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 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信用承诺和行贿犯罪记录核查制度,建立招投标红黑榜,对于进入 红榜、的投标人 依法依规予以激励,进入,黑名单.的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下同,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全面落实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投标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向,信用毕节,网站推送相关信息 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第七条.实行资格后审和法定代表人到场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均实行资格后审、开标前,事先与投标人约定投标主体法定代表人必须到现场开标的.开标时应当严格执行、且所有投标人均需将涉及的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原件带到开标现场 评标专家现场查验.原件和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审,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没有提供原件的。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根据事前约定,投标人中标后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严格执行 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同时带任职文件 或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原件以便身份查验。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依序通知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二章。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进场交易严格执行、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目录.2016年修订、黔府办函,2016 244号,的规定,交易服务平台要强化内部管理,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上公示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对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 加强交易现场纪律秩序维护 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常或违法违规情况及时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十条,放开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环节。依法取消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 业绩参数等作为资格和加分条件而限制 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取消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再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或备案,取消纸质招标文件现场发售环节,全面推行远程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取消现场投标报名。购买。递交投标文件。严厉打击泄露投标人信息导致围标.串标的各类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 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 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简易程序招标。一,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除外.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 含3000万元,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的、二.水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下的、三。公路工程 不含桥梁,隧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者农村公路工程每公里造价在65万元.含65万元.以下的 工程估算价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第十三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体.第十四条 规范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支票 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提交。并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出具。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禁止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的响应,按照省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和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挂靠、转让,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禁止投标或依法予以限制。一、投标人有不良记录,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且还在禁止投标期限内,二。为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 单位。三、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按照国家,省有关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规定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第十九条、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及其他附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供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和下载.主动接受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自行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及答复,一律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在线公开进行,第二十条,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标段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或专业性高,技术要求复杂,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第二十一条.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应及时在毕节诚信网。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公示。并向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实现招投标信息共享互认 第二十二条。建设招标投标电子监管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本系统内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并接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交易过程全程监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 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及时调整监管重点,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价。制度 发现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处理.第三章、评标专家管理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暂行。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报省评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市招管办。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达到资格取消条件的,由市招管办报请省评管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 在评标活动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或非法收受所评标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的。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八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九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暂行。的要求 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台帐,对评标专家评标表现,评标业务水平 诚信记录,被投诉次数、被查处情况,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等进行记分管理 评标专家打分情况与中标情况同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评标专家打分异常的。评标专家需进行书面说明。无正当原因的。视为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各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评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必须与其项目特点相适应.不得委托假借资质。挂靠资质,被纳入失信和被处罚的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鼓励通过招标代理协议明确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单个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组建代理项目组.代理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从业人员组成 成员不得少于3名、组长应当为本机构项目负责人,且至少有1名注册造价专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开评标时必须全部到场。现场签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须报经招标人同意后更换、第二十九条。县。自治县。区.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依法查处外,按规定执行黑名单制度,并依法进行相关限制。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的利益关系的.二、从事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五 采取行贿,帐外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向委托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收受招标人或投标人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等的。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 明招暗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及经确认的招标相关资料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十二.挂靠资质代理招标业务或委托不是本机构人员办理业务的。十三、一年内被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2次以上、含2次,且经查实代理机构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十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人项目无法推进或推进缓慢且被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限期整改,问责的 十六、恶意扰乱开评标会议会场秩序,不服从劝阻、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十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明确本单位招投标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 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完善受理程序。做到有诉必接 有报必查.违法必纠,实行恶意投诉责任追究制 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 建立联合查处机制.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提请市招管办召开会议研究.或由市招管办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牵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抽查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曝光,第三十二条、建立招标人招投标主体责任制度,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作为工程项目招标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招投标主体管理职责 依法规范招标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不得未招先建,未招先定,不得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监管 招标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不得与中标人签订任何改变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 鼓励通过招标或有关项目合同明确 对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须对其任职资格,劳务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进行验证 对其在岗情况进行考勤管理,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须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第三十三条。建立招投标全程监管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不同阶段,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抽查、在线监督等多种方式、依法对招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一、事前监管、加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监管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质疑,答疑等。均应明确专人负责网站上上述文件的浏览,发现或知道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或不按规定答疑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纠正.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通知后2日内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中监管.1 派员到开标现场或利用电子监管平台进行监督.协助招标人对开评标异议的答复,评标专家对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处理及开评标活动中的异常情况的处置,2、依法对开标,评标 定标等活动进行监督 对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依法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3,督促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三。事后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招投标工作中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本领域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标后履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是否在岗、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致,并对其任职资格,劳务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进行核查 对有异常情况者责令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进行复查 整改达不到要求。或存在利用虚假资质投标、资质挂靠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并公告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除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公告其违法行为外 还应纳入我市招投标诚信管理。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第三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或不依法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的。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县 自治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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