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 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 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三条 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由毕节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其地理信息数据库作为毕节市基础数据库纳入市政府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全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 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成立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 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 市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大数据发展办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 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指导各有关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数字毕节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做好政策支撑、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工作,负责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 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 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三 负责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管理、审查使用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办公室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并组织实施,五 负责毕节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市大数据发展办负责参与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管理 并作为大数据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数据库的融合共享和推广应用工作,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数据库共享使用协调机制。第九条、市地理信息中心是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毕节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 并提供共享服务,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保密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市共用的 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第十二条.其他政府部门以及供水 供气。供电.通讯。银行等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其主要职责.一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标准体系建设、一 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毕节实际及应用需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 三、实体地理数据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电子地图数据采用经纬度坐标,并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第十四条,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一.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 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网络、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脱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包括居民地 工矿建筑。交通 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形成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 工矿建筑。交通。水系 地名数据、影像等,通过对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二、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相应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优先考虑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管理。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建设、一。毕节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数字中国.数字贵州 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 政府其他部门 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毕节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毕节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分级编制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及时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保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 单位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需求 应纳入同级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 根据城市面貌的发展变化程度和需要,对变化较快的地区进行重点的局部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对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兴趣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要素更新,整体地理空间框架应每三年更新一次 实现数据的全面更新、数据更新应确保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同步更新.保持两者之间的关联,并在更新后及时更新目录和元数据.毕节市中心城市的重点区域数据应每两年更新一次、一般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周期、更新内容包括1 500、1、2000.1,10000等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覆盖全市1,2000或1 10000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可对局部数据紧急更新 三,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所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汇交 进行数据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时分发市级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八条,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更新分发,其中,1 500电子地图 兴趣点与三维地图.实行每年更新1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第十九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1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信息统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业务数据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保密处理.第二十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毕节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原则 各部门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供数据的部门应及时修正,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第二十五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数据未经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 仅限于部署在隔离网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七条,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部署在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运行于政务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提供下载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用户权限由国土资源部门商有关用户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提供下载服务.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三十条、毕节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公共平台运维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地理信息数据需求应通过公共平台调用 原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按有关标准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公益性,基础性等非营利项目需要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国有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受政府部门委托实施公益性.基础性等非营利性项目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由委托部门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按规定提供接入服务.其他需要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用于营利性目的的,经审查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接入服务,第三十三条。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对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