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9年2月26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镇远历史文化名城 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名城保护区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名城保护区.是指以、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界定的,包括镇远名城历史文化街区,舞阳河名城段水体景观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的范围、第四条.名城的保护 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的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名城的保护经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 镇远县人民政府投入和上级拨付的名城维护费以及社会捐资等组成 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 第七条,州人民政府或者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保护名城有突出贡献的、二.建设。管理名城卓有成效的、三、发现或者保护各类文物有功绩的。四,制止,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或者表现突出的,五。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八条、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象为街区两侧建筑物、构筑物,街坊,巷道 民居院落原有的建筑风格和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府城街区为核心保护范围、其范围从北极宫下沿民主街,新中街。兴隆街。顺城街,铁溪街到榨房沟卫星桥,包括陈家井巷、米码头巷 冲子口巷,仁寿巷,复兴巷。四方井巷至石屏山脚的古巷道.古街坊 古民居。古院落,古泉井及给排水设施等.卫城街区为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从老西门沿和平街,联合街.周大街至东峡街两侧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设施等,第九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拆除历史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物的维修,拆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保持府城街坊 巷道原有的线型,空间结构 石板地面装饰等特有的建筑风格.建筑立面造型应当使用小青瓦.坡屋顶。封火墙。青灰白粉墙,门窗保持红褐色、原木色特征、建筑立面禁止使用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现代建筑装饰材料 第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镇远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第十二条.严禁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成片拆迁.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核心保护范围内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土地用途的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与名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立面、功能。造型 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名城风貌协调一致 第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限期进行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由镇远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内交通.给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外观设计 制作材料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总体环境相协调,第十六条。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保持整洁.卫生的市容市貌 第三章。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第十七条.本条例保护下列文物.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龙洞古建筑群、和平村旧址,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共镇远支部旧址 周达文故居,天后宫.四官殿、府城垣.卫城垣,吴王洞摩崖、谭钧培公馆,邹泗钟专祠,三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北极宫。炎帝宫,文笔塔,火神庙等 四,名城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其他文物,第十八条.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按级别界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权属不得变更 不得转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一条 石屏山的文物保护应当以文物古迹为主、禁止新建有损于文物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建筑物,其非法建成的建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破坏 占用府城垣石料、城墙内侧和外侧200米范围内原有的坟墓和建筑物,在视线范围内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绿化.美化或者搬迁.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第二十四条。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私分文物,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三,破坏 损毁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设施。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五。非法隐匿,收购,倒卖文物,六。阻挠文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保护名城内的民间传统文化,传统工艺 采取多种方式举办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各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鼓励。支持发展镇远传统风味食品和工艺产品.第四章.舞阳河名城段景观保护、第二十六条,舞阳河名城段景观保护范围为、东抵东峡电厂水坝 西抵中峡电厂水坝。两岸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传统风貌.古码头遗址及水体自然景观、第二十七条.禁止拆除。损毁。占用老西门码头 拱星门码头,吉祥寺码头,卫城大码头,杨柳湾码头、天后宫码头,冲子口码头,禹门码头。大河关码头,城隍庙码头,米码头,府城大码头等古码头遗址.已经占用的.依法予以逐步恢复、第二十八条.镇远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城河网水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泥、保持河水洁净、新建 改造和维修加固河流两岸的设施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名城总体规划,第二十九条。镇远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城沿岸河堤和护坡地绿化带的建设、恢复杨柳湾柳树群绿化景观.卫城垣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下北门以上现有房屋应当依法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第五章,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第三十条。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的范围为 龙头山。岩门关。西秀山。狮子顶.尹坡。平冒山、文德关.韭菜坪,天枢山 石屏山。文笔山.五里牌坳至龙头山分水岭内侧,第三十一条 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应当加强植树造林 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挂牌保护古树名木和风景林,第三十二条.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工厂 垃圾场.以及改建,扩建污染环境和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工程项目 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移、逾期不治理或者迁移的 应当依法拆除。第三十三条 在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土地 违法建筑,二.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烧窑。葬坟.三,毁林毁草 开荒种植农作物,四,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五 野外用火,六、捕杀野生动物.七 其他破坏名城生态环境功能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其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制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镇远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由镇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六 项规定的。由镇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处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镇远县境内名城保护范围以外的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