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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 2015年2月6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是指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第三条、农村消防遵循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纳入消防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农村消防资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 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农村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点、消防水源.消防通信 消防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需要另行确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拆除。占用消防器材 设施,遮挡 损坏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八条、集镇 村寨 农村道路规划及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集镇改造或建设中 应当将消防点 消防水源 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集镇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村寨内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 渠道,水井。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立消防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九条.村镇的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要求 农村木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有条件的应当开辟防火线.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应当控制在民房30栋以内,各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米,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 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线 开辟防火线确有困难的村寨 可以按照民房10栋以内修建高出建筑物1米以上的防火墙 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改造 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第十条。集镇或30栋以上集中木质结构房屋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点、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水泵和火钩、火钗。板斧,梯子.绳子等必要的灭火 破拆工具、第十一条.村民储备生活所用的柴草。饲草 应当在户外安全区域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应当远离房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堆放地等区域.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施标识化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在醒目处向公众提示火灾危险性 安全逃生路线,火灾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允许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志,第十三条,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商场。网吧。酒吧,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消防设施,第十四条.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五条、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包括下列内容,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二、不乱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三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 发现火灾立即报警 健康的成年公民应当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六 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凡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职责与监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监督.三,督促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四,指导乡镇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五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一,住建部门负责农村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消防引用水的建设管理.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农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四。新闻 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农村消防宣传教育。五,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六。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用电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 配备消防工作人员,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配置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培训 开展灭火演练、提高村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四,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五、督促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组织防火安全检查、重大节日期间,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七、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或固定宣传牌 设立防火标志,八 鼓励群众参加人身 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 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二,督促,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伍建设.三,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授权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整改 消除火灾隐患 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受理火灾隐患的举报 投诉、四。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村.居,民消防意识.六.加强消防信息收集,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第二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组织村,居,民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 贯彻实施农村消防规划,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三,督促村。居,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组建不少于30人的志愿消防队,组织培训,演练.五,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六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火灾扑救,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五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村,居 民用电线路安全进行检查.七,引导村,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 确定农村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线路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四,消防宣传培训,灭火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五,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检查,抽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六.火 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七.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地,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四.扑救火灾 破拆房屋的措施 任务 分工和程序。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等保障工作的程序和任务、六、其他需要纳入预案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 接到指令或火警的公安派出所 专职消防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采取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 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第二十六条、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第二十七条 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队接到火警求助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组织扑救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第二十九条。火灾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第三十条.对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实施标识化管理或未向公众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村 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 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三,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四,擅自将消防车,消防器材等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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