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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2014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工程 公路、水利设施等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市、区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 教育 卫生、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抗震设防工程投资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二章,规划与抗震,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按照不低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属于特殊、重点、标准。适度设防类别的,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除前款规定已包含的学校.医院外,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当划为重点设防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设防类别和标准,第八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所属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含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规划,应当有抗震防灾专篇.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报送审批,县,市,所属镇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由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依法批准的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第九条.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且与防震减灾规划相衔接,第十条,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和实施城乡建设的依据,第十一条.在基本建设管理活动中 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发展和改革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职责时,应当对照国家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 查验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内容。第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经审定的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以及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选址 应当符合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建设工程的勘察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编制抗震勘察成果文件、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抗震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情况.符合要求的、在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中予以记载.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原因。将施工图文件退回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第十六条.农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农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统一规划 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抗震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后施工,并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抗震技术标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计要求,并且在竣工验收时接受查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降低抗震标准,不得改变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 第十八条,鼓励开展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抗震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抗震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且按照规定给予财力支持。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 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二 建立和实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制度,三 建立建设工程抗震应急鉴定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四。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发放农房抗震通用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拍摄抗震科普宣传片,开展抗震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咨询等服务方式 鼓励和引导村民采取经济 合理。可靠和具有特色的措施进行抗震设防。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 对需要抗震设防的村民建房进行技术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情况。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根据房屋状况实施抗震加固工程 涉及用地,规划技术标准适用或者房屋权属,用途等变更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抗震质量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等建设工程未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设防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抗震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市无管理权限的、报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报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抗震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依法承担返工。修理以及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本市无管理权限的.报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依法处理,一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或者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二.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降低抗震标准的、三。改变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行为。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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