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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包括铜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是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信,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节约用水 城市节约用水,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推动工作.发改、财政.城市管理,住建,教育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第六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 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浪费用水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节水管理第八条市节约用水规划由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节约用水规划由县级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投入制度,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应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有关设施,器具的开发,推广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高节约用水科学管理水平.第十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一条节约用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 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量,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用水单位因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的统计,分析,第十三条,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消费计量,统计,通报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保证计量准确,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 建设节约用水型企业。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 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消耗.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技术 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发展节约用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约用水型农业、养殖业应当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推广养殖废水处理以及重复利用技术,第十六条,洗浴、洗车 游泳馆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约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第十七条,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的指导。建设节约用水型居民社,小,区,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按照制度完善,管理严格 设施规范,宣传到位的要求.使用节约用水器具。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建设节约用水型单位,第十九条。城镇新区 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时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雨水集流 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区或者基础设施 应当逐步配套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方式 实行节约用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及时对材质落后的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资料,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进行节约用水评估,配套建设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型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应当在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约用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用水单位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时 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要求在任务书中明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保证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 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其用水指标,第二十四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新改造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 设施,第二十五条鼓励节约用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约用水产品的认证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水产品认证的相关指导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产品联动监督抽查机制,联合开展节约用水产品生产 工程建设、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 并对节约用水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用水计划、用水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 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约用水产业,对节约用水改造项目.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节约用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 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扶持,对企业建设的节约用水项目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约用水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第二十九条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价机制,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合同节约用水管理模式,鼓励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约用水管理合同,提供节约用水诊断 融资,改造等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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