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关于农村居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自建房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村居民自建房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居民自建房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先拆后建。因地制宜.分级管理.依法审批的原则,农村居民自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自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聚集.农村居民自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 应当先行拆除原有旧房。农村居民自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和监督工作.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核,土地报批.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自建房巡查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五条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 包括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自建房建设的、应按本规定要求 申请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 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农村申请使用自建房建设用地,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填写。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报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采取集中留地方式安置和集中成片建房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组织集中报批统一申报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农村居民自建房 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证 自审批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第十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街道 村庄建设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一。自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二。不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三.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四 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五 将原有住宅出卖 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六,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居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 不得私自转让,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一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的,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标准需扩建的,三,因地灾防治 生态移民、土地整治及村镇建设需要迁建的 四.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无宅基地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申请条件的,第十二条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村居民人口计算.下列人员可计入户内人口、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士官。二,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第十三条有旧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申请使用自建房建设用地,必须退出旧宅基地.第三章质量与安全第十四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必须要有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图纸,必须具有结构施工图,其建筑结构要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各地可采用由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队,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农房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满足使用要求、第十六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应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基槽.坑,按照施工图开挖完成后,应进行验槽,并使用轻型动力触探仪检测地基承载力.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二,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建材必须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三.结构工程使用的砼,砂浆应按照施工图设计强度要求。试配后推荐的配合比拌制。四,梁 板。柱钢筋绑扎完成后应进行检验,并作隐蔽工程记录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决制止建设无图纸、施工无资质 质量无监管 竣工无验收的农村居民自建房行为,对违法违章建房应当及时下达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建房人与承建人签订农房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质量保证期限等,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农房建设过程管理联合巡查制度.对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违反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对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现场指导监督.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大规划管控的执法力度。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治违。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违法建设.一律严肃查处、要结合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和推进时序,积极引导农民向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集聚,并在集中建房点规范开展农房建设。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居民自建房要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核 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过程管控和竣工验收,县级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审批结果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核.积极做好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联合审批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在地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房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公开,乡,镇 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样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台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农村居民自建房应按照村庄规划,原则上纳入集中建房点实行,一户一宅 宅基地分配方式建房 在偏远村庄确因地形起伏大 不宜集中建房的,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建房。选址要选择在安全地段。建设用地应少占耕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房、二、农村居民自建房平面设计要布局合理 功能完备。使用舒适。并设置独用卧室。厨房和厕所.配备相应的化粪池,建筑物内部空间日照充足。通风采光良好.并满足防灾减灾要求,三,农村居民自建房立面格调宜传承地方文化与民居风格 比例协调,造型简洁。且整体风格相对统一、四.农房建设要充分体现绿色环保,坚持节地、节能.节材、节水 四节,方针。五,农村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红线,用地面积。建设规模。房屋图纸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条城郊结合部、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应严格按照当地民族特色.建筑风格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基层农村建房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提供农村居民自建房有关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设计 质量和安全知识咨询和技术指导,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应建立农村居民自建房巡查机制.村,居,委会主任为农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巡查员 负责本村建房巡查工作、发现违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 规划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违规建房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公示到各村 村民小组 接到投诉举报后、乡 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调查处理 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各区。县、高新区 开发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建立农村自建房管理考核机制,将农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量化考核,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为单位、明确当年量化考核指标.对超过当年量化考核指标。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房严重的,应追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核减该乡,镇,街道,次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将各村建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在乡。镇 街道。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的,或者未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拆除。第二十六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履职不到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因建设需要等原因按规定和相关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管理机关不公布规定事项.不按期限办结手续 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推诿刁难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区 县,高新区 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本规定制定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规定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