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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积极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九,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十 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和、党政领导.部门联合,上下联动,整体推动.的原则 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 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区、县。开发区 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区.县、开发区,高新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住建、城管执法。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层层分解责任 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全力配合碧江区。万山区以及其他各县,开发区 高新区,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各区。县.开发区 高新区。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二,督促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 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制止并组织查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四,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五、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 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市容市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建设工程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核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重点巡查下列区域的违法建设.一。主 次干道两侧 重要景观地带,二,重点建设项目周边,三。列入旧城改造和 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四 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二.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组织,协调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相关工作事项.三,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四、依法拆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 按照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依法具体组织实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 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查封、拆除等措施、第十一条、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建设环节的规划监察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核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 应在自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后1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书副书和有关资料按职责划分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第十三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绿地保护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占用林地 绿地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对违法占用绿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核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和水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制止和查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活动的日常巡查 制止和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并对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实行信用管理,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同时,应在自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后1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书副书和有关资料按职责划分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区 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第十七条。乡 镇 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 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 省 市重点建设项目 城中村。和纳入旧城改造地段的巡查 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牵头负责因违法建设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第二十二条。供电 供水.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电、用水。用气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用电.用水、用气等场所的相关合法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商,卫生。文体、消防。安监 税务、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 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使用证明的 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 执照 第二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村,居委会,村民组干部应当履行监管.巡查和制止违法建设职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监管,巡查和报告本村、寨,组.房屋建设情况 建立详细台帐。并报镇 乡.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城乡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二,不得进行或者参与违法建设。三,不得利用违法建设获取不正当利益。四,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五.主动积极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巡、查.第二十六条 建立,双线巡查.网络.各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以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组成的巡查网络,并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按具体划定单位和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城区 应当制订巡查措施。结合项目实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成重点路段巡查网络,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1、主次干道 重要景观地带,2。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3、列入政府储备用地及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 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第二十九条、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当天内上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在。2 个工作日内处理,第三十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 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四章。处,置,第三十三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拆,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 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 6至10日内拆除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批准后 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至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依法拆除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四十条。违反饮用水源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在高等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本市无管理权限的。移送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顶部搭建房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期满后未恢复原貌的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得超过2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县。开发区。高新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二。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市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 交通,水务、林业 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 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第四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相关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四十七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相关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 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的 二、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查封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三、其他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不良记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并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责任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该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不立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投诉.移送的违法建设事项或者案件的,四.不协助 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五,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包庇违法建设的.六 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土用途 进行违法建设的,二.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或者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现场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他人。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的。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非法经营的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或者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法律规定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第五章。保密和奖励,第五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揭发,检举和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严格保密。因泄密造成检举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将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四条.在建立严格违法建设监管考评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奖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控违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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