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金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6日,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 促进土地出让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土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本区经济发展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项目建设用地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涉及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 符合分割条件的转让土地.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存量用地情形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二、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 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 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三,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 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四,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 和谐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牵头负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局 由分管产业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经委。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科委 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协调落实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要求 对涉及产业准入,绩效评估.环境保护,土地使用权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 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落实规划和土地政策保障措施等。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区经委负责本区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指标 标准 方法,程序和督查监管等.区环保局负责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业用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违法行为,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全过程的协调服务和督查监管,区科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业用地涉及本地就业、税收及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等工作。各镇,工业区负责项目开竣工.投产,土地利用绩效的履约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产业项目准入流程,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符合本市产业准入 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等要求 产业项目准入的工作流程.一,由用地意向人向各镇,工业区提出产业项目准入申请。二。各镇,工业区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产业项目进行初评筛选 未经镇、工业区初评筛选和评估的项目不得列入区级项目准入评估程序、三.各镇,工业区初评通过后,各镇 工业区须向区工业项目投资预审评估小组提出审核申请 进入区综合评估阶段、区工业项目投资预审评估小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专家或政府相关机构、根据产业导向、能效 环保.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就业.工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项目准入意见的会议纪要、四,项目准入后,根据职责分工。由区规划土地局。各镇。工业区对规划设计方案及、两图一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确认 并将经审核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作为后续申请挂牌出让土地的要件。五.项目准入后.由区规划土地局通过土地出让前期征询的方式向投资,产业 规划.土地、灾评、环保、卫生 消防,建设、水务,交警.绿化市容,民防等管理部门或机构征求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素的审核意见,将经认定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素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谁提出 谁监管、的原则作为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依据。涉及特殊项目的、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第六条,土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 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可以按照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供地方式,采取。带产业项目 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第七条、土地出让价格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和浮动比例原则上应按照区政府关于产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格的规定执行,最低标准为、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二、研发总部产业类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0,三 研发总部通用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第八条、土地出让年限.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 一般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市和区重点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一般由各镇、工业区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区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后,可按最高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 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出让年限最高为50年,第九条 合同到期及续期,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经区经委组织土地利用绩效综合评估达标的。由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续期的 可以协议方式取得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口径执行,续期获得的土地.继续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要求另行约定 经区经委组织土地利用绩效综合评估不达标的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或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合同自然终止,出让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交回不动产权证 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合同约定处理。第十条.开竣工,投产管理 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将开竣工和投产时间纳入出让合同、经批准后开工或竣工时间调整每次可延长3个月 开工或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投产,出让人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按出让价款的20,作为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一般按开工,竣工 投产6.2 2设置,采取分阶段履约退还或违约罚没的差别化方式管理、由各镇.工业区负责收取并进行监管。各镇。工业区是项目开竣工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受让人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工竣工、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将合同签订.出让金缴付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开发建设等情况及时向各镇和工业区反馈,一,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 竣工,投产的,可以按阶段分别向各镇.工业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 各镇、工业区应在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各阶段的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 二.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工或竣工的、以开工或竣工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三,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各镇,工业区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四、开工时间一般以项目最早一期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日期为准.竣工时间以受让人申请综合验收并受理的时间为准。投产时间以经区经委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要求的时间为准,五、违反开工。竣工、投产时间约定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由区经委负责土地利用绩效的评估工作.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为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和到期评估三个阶段、第十三条,评估标准,达产,过程和到期评估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标准,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 等,和程序的规定及我区有关规定.分阶段进行,评估内容应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达产销售收入 达产税收总额 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以及项目能耗水耗、安全环保 本地就业等。第十四条,评估时间、区规划土地局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和到期评估周期到达前2个月、书面告知区经委和各镇、工业区.达产。过程和到期评估的时间 周期 分别为达产后1个月.达产后每5年 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第十五条,达产评估工作流程,一。由区经委在项目约定达产日期之前的1月内向企业送达项目达产评估认定通知函,二。项目单位须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向区经委提供项目达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作未按时达产,三、区经委收到企业提交的达产相关材料后1月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达产评估认定工作、四,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区经委出具认定意见函、就项目达产认定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提出项目后续履约的相关措施要求,第十六条。过程和到期评估工作流程,一 由区经委在项目评价周期到达前的1月内向企业送达评估通知函,二,项目单位须在通知函约定评估日期后1月内提供项目综合评估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作综合评估不达标。三.区经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综合评估的相关证明材料后1月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四.认定结束后、由区经委出具审核意见函 就项目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提出项目后续履约的相关措施要求,第十七条、主动退出机制.在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 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退还.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合同约定处置,第十八条 强制退出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合同约定处置.一 除不可抗力外 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 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二、经区经委认定,项目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到期评估中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三,经区环保局认定 土地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四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重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第十九条。转让管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对土地使用条件和违约责任做出约定,发生违反约定擅自分割转让 改变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2 宗地上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当事先经出让人同意.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二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2.宗地上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可出租、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当事先经出让人同意、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 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 三。研发总部通用类.1。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分割转让 2 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 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当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按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落实.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和 关于办理上海市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 切实加强房屋土地登记和管理,落实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上进行注记的登记规定,各类工业用地应当以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进行登记。不得办理分割登记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房屋,研发总部通用类自持部分房屋应当记载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簿上.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不得分证办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等重要约定内容、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内予以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重要注记内容时.应当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保护 一 工业用地出让前,应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和评估,检测和评估报告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工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有严重污染的,需落实治理修复,在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出让 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和地下水质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明或无力承担修复费用的.由镇政府.工业区承担托底责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治理修复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二。工业用地受让人在出让年限到期前1年和工业用地转让前、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和评估 受让人在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须承担修复责任 并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三,有资质的土壤和地下水评价机构须严格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J25 1。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和评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