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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房产开发,物业服务。工程建设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金山区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特此通知。附件,1。金山区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意见,试行。2.物业承接查验交接书 上海市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5月5日。金山区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维护小区正常运行,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 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个月前 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初次承接查验工作、第八条、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 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十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配套用房 业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 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 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 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 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 发电机,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 宣传栏 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 观察、使用 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第十五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 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第十六条,现场查验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第十七条,实施承接复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 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 通过验收证明的 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 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 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交接书。物业承接查验交接书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交接书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 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 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及移交后至物业交付使用当月的管理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1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 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交接书,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 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业主查询.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第二十五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住宅交付使用证,前应当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并予以通报.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本意见适用本区内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活动,第三十二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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