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怒江的实际 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完全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政府部门向上级争取的各项资金,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承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审计机关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特殊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履行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第七条.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订明 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 应当约定预留一部分,含质量保证金、工程款作为待结价款。预留的待结价款在项目决算审计后方可结清.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第十条、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 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不属于审计职权内的事项 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可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和实践经验。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二。项目预算是否符合有关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 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第十六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实施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二.项目变更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三。变更事项计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五.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总投资控制情况,三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五 项目变更和工程增减的真实性、合法性、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因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财政、第二十一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怒江州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