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下属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务建筑市场。加强我区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征询讨论的基础上,制订了。金山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金山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四者相互统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水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特点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在我区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 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加固。修缮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遵照、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金府,2009。7号,执行,第三条。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水务工程基本项目建设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施工图,实施准备,建设实施。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阶段,水利专项等小型水务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在市 区项目计划下达后 可以以建设实施方案方式代替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但方案必须到初步设计的深度。第五条。金山区水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金山区水务局.由金山区水务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原则上是局下属的相关事.企业单位。第六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文明负总责,并按时编制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第七条 局规划建设科.计划财务科 农村水利科、水资源管理科履行相应的水务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是所属企业单位的.局相关科室帮助项目法人完成项目规划。计划,前期研究 论证等前期工作,直至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下达 项目法人是所属事业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局相关科室负责指导监管 项目招投标至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局相关科室负责指导,审查,监督、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第八条,为提高水务工程前期工作质量水平.建立前期征询和预审制度、具体由金山区水务协会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工可研究报告 实施方案,前,负责项目预审咨询评估工作.咨询评估应邀请局相关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 工程所在镇 工业区,领导 区内外相应专业的专家或相应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并出具评估意见.负责前期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征询的意见建议,组织补充完善后再予以上报 并择优录用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咨询设计单位,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九条。招投标的主要操作程序,项目报建。公开、邀请.招标信息发布。接受报名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计算工程量清单,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抽取专家 开标 组织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第十条。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择优选定具有承包资质的承包单位并报局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等急需抢修的工程、由局领导小组择优选择决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具体手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办 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200万元的,应按金府。2009,7号文的要求邀请招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在市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统一平台上公开招标,第十一条,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的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招投标工作 其中招标文件应按规定采用规范,标准文本、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投标的日程安排 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 技术条款和设计图纸等.第十三条,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局领导小组审核 招投标的过程应按要求记录。评标办法要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招标信息和评标结果应按规定公示、确保。公开,公平 公正,第十四条,严禁先开工。后招标或边开工 边招标,明招暗定虚假招标行为。工程招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来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五条、招标项目要求的企业资质应当与工程专业,规模和工作内容相适应。不得接受或邀请无相应资质队伍和低资质队伍参加投标。也不能随意抬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应体现合法性和公正性.遵循科学和效益优先原则。招投标应在市 区规定的建筑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应到场。签名。监督,见证招标过程,监督工作应到位 不越位、不缺位,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监 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请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行政审批手续。在向水行政部门办理开工许可后 不再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属于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立项的,由市水务局负责初步设计 方案。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行政许可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 属于区发改委立项的.开工行政许可由区水务局负责,第四章、施工监理管理第十八条,对依法必须监理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取费严格遵照沪府发、2011.1号文执行.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和监理定期报告制度。第十九条、承担水务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或建设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业务范围与资质等级,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持监理单位依法全面开展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 自主。的原则和法规规定合同明确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按要求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合同文件的文本应采用国家或上海市统一制定的有效的合同范本。并同时必须签定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以及廉洁协议,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承担水务工程施工任务的.应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责任制。保证质量.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按规定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分包管理.1。施工分包 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务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2.水务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3 水务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4、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 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 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付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6。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7。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质量安全以及工程进度等条款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项目法人 备案,并按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的要求.将分包合同送政府有关部门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8,发包人、项目法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项目法人 承担连带责任 10.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11、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12,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13、禁止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4,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第七章。质量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政府监督 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专职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应常驻现场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有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服务与监督。工程勘探.设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现场的服务指导.配合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稽查监督、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水务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水务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专项工程资金而影响工程施工 水务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务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价、投资监理等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和金山区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镇。工业区,必须落实好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第九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第三十三条 水务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设置安全检查机构 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专职安全员.局防汛科和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在初步设计中有质量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以及相应费用概算、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第三十六条。施工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采取补救措施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第三十七条.水务工程项目应按市,区有关规定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建设单位应保障安全文明工程措施的费用.并在合同中提出文明工地的创建要求。对不按规定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 应扣除相应的文明安全措施费用、第十章、验收管理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验收管理。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的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第四十条,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局主管的项目由局规划建设科牵头组织政府验收。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金山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20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