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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全州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着力构建德宏州水利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体制,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体制、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水平.保障全州水利建设总体质量工作及项目质量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等法规,并结合德宏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全州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均执行本制度.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州水利局负责全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监督和工作督查指导,各县,市.水利局负责县、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工作的部署,督查指导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质量工作,州,县 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德宏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德宏州州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法人,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制造厂家.材料物资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其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八条、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和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三,负责做好新建及除险加固水源工程、大中型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宣贯.培训的工作,四 掌握本州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并做好与省建安中心的协调,沟通、汇报工作 五,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督导检查。六。参加 主持 受监水利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并编制相应验收的、质量监督报告、七。根据需要,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全州范围内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第九条。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一 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五、组织设计.监理 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在施工中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十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资格 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三 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四,根据监理合同签发施工图纸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勘察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 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 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三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 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 计算成果可靠,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求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四。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五。按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二,依据国家 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三。不得将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 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落实质量责任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施工调查、认真进行质量事故处理.六,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设备制造,供应 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二.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权利.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三、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负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书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分为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项目法人抽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检,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工作,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设计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的具体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完成各类自检科目及内容。自检内容,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对承包人的自检结果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满足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抽检工作须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和其委托检测单位对抽检结果共同负责,第十九条.大.中型及按中型管理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现场检测试验室,试验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组建 项目法人现场试验室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第二十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分歧时。应由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应责令改正,必要时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规严肃处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 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将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第二十五条,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四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提交工程档案不完整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第二十六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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