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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州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 高效开展。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第11号令、和省水利厅、云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云水安监.2014.4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州以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水利稽察 是指依照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主要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或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防洪,灌溉,供水 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以及农村水电等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条,水利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监督 检查。帮助,指导功能,第五条、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稽察工作、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配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职责.第六条 德宏州水利局.以下简称 州局。成立水利稽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稽察具体工作由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负责。第七条,州局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州水利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水利稽察、二.督促落实有关稽察整改意见,三、负责稽察人员的考察.选聘和学习、培训,四、承担稽察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五。接受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监督。指导 配合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开展的水利稽察工作。第八条,州局有关业务科.室。和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开展稽察工作 派出工作人员配合上级有关稽察机构对我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第九条 稽察人员包括稽察组长 稽察副组长和稽察专家.稽察专家分为工程技术,前期设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和经济.计划财务 两大类共四个专业、第十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稽察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二 审核稽察专家提交的专业稽察报告、三。快速 真实 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州局提交稽察报告、四 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五、完成州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稽察副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工程项目稽察期间.协助稽察组长开展稽察工作,二、负责稽察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三。承担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的起草工作。四、承担州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稽察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真实 准确.迅速.公正地检查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二,及时、如实地向稽察组长汇报有关专业稽察情况.三。及时完成和提交专业稽察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第三章。稽察人员任职条件和选聘。第十三条 稽察组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或具有副高及以上水利专业技术职称、二,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经验,四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稽察工作,第十四条。稽察副组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过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中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行业规程 规范,技术标准。三.具有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基本公文写作水平及电子文档处理能力,四、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忠实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五条。稽察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二,稽察专家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并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其中.工程技术专家还须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水利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经济专家还须具有财务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稽察工作.第十六条.稽察专家在全州水利系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遴选,采取由单位推荐或州局直接遴选 公示后纳入稽察专家库管理,第十七条,州局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开展项目稽察工作,稽察人员实行一事一聘.第十八条、州局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负责稽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为稽察人员履行稽察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聘用。稽察人员稽察期间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和劳务费等费用。第十九条,稽察人员在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当依据项目稽察文件、如稽察通知等,开展相关工作,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保证水利稽察工作的成效和权威性,州局不承担稽察人员与稽察工作行为无关的民事行为责任、第四章、稽察工作内容,第二十条 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与管理,建后管护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的稽察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审批情况.项目设计深度和质量、施工图编制。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 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验收.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等情况、项目法人履行安全监督手续、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和使用,工程项目安全度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计划执行的稽察 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工程进度 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第二十五条.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各项费用支出。合同资金执行 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对建后管护的稽察.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经费以及项目建设为今后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等情况.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 州局可组织稽察组就第十九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五章,稽察程序和方式、第二十八条,州局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结合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组织经常性和专项性稽察 第二十九条,州局根据项目有关情况、选聘稽察人员组成项目稽察组 下达稽察通知书、稽察通知书应包括稽察项目名称.稽察内容,稽察组成员,稽察工作时限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向稽察组及时 准确,全面提交工程前期与设计 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与管理、建后管护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存在危及工程安全.造成投资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州局报告、第三十二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向项目法人及项目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稽察意见 必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 市 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稽察情况.第三十三条 稽察组长应在稽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州局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第六章,稽察报告及整改。第三十四条,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和意见三大部分构成 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 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七.州局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长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第三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组长签署 由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提交有关科室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科室意见.州局组织审定后印发有关科、室。并及时整理。归档,被稽察项目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时,州局向被稽察项目所在地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整改情况.整改意见通知书可视情况抄送项目所在地县 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州局.必要时接受稽察复查。第七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依照本暂行规定开展稽察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 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 可依法对有关的证词。证据进行复制,录音 拍照和摄像.三 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第三十九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四十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期间贡献突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一。及时发现财务管理重大问题并有效避免建设项目资金被挤占或挪用的、二.及时发现较大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有效避免建设项目较大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四十一条,稽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一 因业务能力或者身体条件原因不能胜任稽察工作的、二,不认真履行稽察职责和义务的.三。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四,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五。以稽察名义从事与稽察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不服从稽察工作安排,或因各种原因连续三次不能正常参加稽察工作的.七,具有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稽察工作职责情形的,第四十二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合同。帐簿 凭证。报表和影像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四十三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水利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州局根据违法类别.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四。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质检.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等级或暂停其市场准入 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已经稽察过的水利建设项目或按本暂行规定组织过稽察的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州局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州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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