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执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违法建筑,使用本办法,第三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 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 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办理相关许可或未按照相关内容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出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范围面积及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二,设施农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县国土 农业部门备案或者不符合农用地有关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三.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何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上述一许可证建设的建筑、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五,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六,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 管理需要以外的建筑,七,在林地上建设的与林业无关的建筑,八、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的建筑.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水利.交通,消防,环保,林业,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第三章,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第八条 对合法使用国有土地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处置,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盖的违法建筑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对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建物,未经批准在河道 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等违反水利管理的违法建筑、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建物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建筑 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林业.消防。环保,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部门依照林业,消防。环保。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县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以及在陇川县城市规划区但属于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筑的监管。处置工作 城区规划内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国土.水利 交通、消防 环保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农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对开展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放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应当建立并落实对违法建筑和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责任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建设审批,房屋产权登记前、通过公函征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 被征求意见单位认为审批事项涉及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在3个月内予发回复,第十二条,发改.质监.人防。环保。公安、消防 市场秩序监管,文体广电,卫生,税务、安监.金融,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等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职责,一、发改.质监,人防、环保,公安 消防,市场秩序监管.文体广电.卫生等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二 税务,市场秩序监管,公安.消防 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三,金融、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公用事业服务。并应当在所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缴费凭证等内容中,对从事违法建设不予提供相应公用事业服务进行约定 四.县公安局要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做好强制拆除违法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持、及时制止和处置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管委会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第五章,违法建筑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即停止建设 限制改正或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扣押施工工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辖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扣押施工工具,逾期不拆除的 依法组织拆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做出违法建筑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应当立即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十五条.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建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人民政府等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第十六条、应当取得许可担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进行建设,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建物 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 房屋的权属登记和转移登记,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人民政府等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第十七条.对违法使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履行.需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消除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且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九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 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拆除 以下简称申请拆除、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内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违法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其所有人 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履行条件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代履行.第二十一条.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 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应当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清点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他人领取、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 录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当事人存在违法建筑行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书面通知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不予办理保障住房申请、违法状态消除后 经当事人申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保障机构性住房机构取消限制措施,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环境整治 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等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建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等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协查部门。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完毕前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第二十八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 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视情节依法纪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除法律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强制的以外、处置违法建筑案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