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瑞丽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瑞丽市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渣、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是指除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以外在建设、生产 生活活动中所需的土 砂.石,砖等建筑材料及淤泥 污水。煤矿等,第三条,住建.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合理引导各类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回填,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在城市建成区进行建筑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 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施工等需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和土。砂,石的单位.必须遵守.执行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限制大车入城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发 2016,10号。文件中.限时.限路段.限区域,的管理规定、在23 00至07、00时段外有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前须到交警部门审批,办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运输 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时限必须撤离限制区域 第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密闭车辆承担运输 第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经瑞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备案、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密闭标准。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使用统一的颜色 车身和车厢顶盖标识、车身后部号牌放大字样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和土,砂、石的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车辆密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抛撒,泄漏。第九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二.应当及时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 防止污染环境,三、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四 出入口按照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对进出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防止污染路面.五、负责工地出入口周边和运输沿途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等工作,第十条 进行装饰装修等工程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加强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运输.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个人和单位进行装饰装修等工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二、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采取标准篷布包裹,袋装等其他密闭措施、沿途不得抛撒.泄漏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上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密闭车辆或采取标准篷布包裹.袋装等其他密闭措施,沿途不得抛撒。泄漏.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住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住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三,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改正,费用由施工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住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恢复原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住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住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恢复原状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拒绝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