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确保我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和,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大理州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专项基金管理,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属于政府性基金 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二,专项基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五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六,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市金库的2。比例。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二,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墙改办预缴专项基金,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应按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市墙改办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三.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粉刷前 向市墙改办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4个月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市墙改办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市墙改办备案。四,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 临时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不低于60、砌体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不低于40 达到以上比例的,按实际使用比例返还预缴专项基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予返还预缴专项基金。逾期未申请退还专项基金又未报市墙改办备案的、或内外墙体已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退还专项基金、五.按规定可以减,免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办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手续。三,专项基金使用 一,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如下。1,引进 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2.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3、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4。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培训。5 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6。征收手续费 7 经市墙改领导小组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二、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2.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四、附则 一。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市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 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 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 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四。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等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新政策文件和办法调整执行。五,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