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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规模建设工程 是指招标限额以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新建 改扩建工程。第三条 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并指导乡镇整合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县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单项投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以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小规模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一 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八条,小规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手续.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第九条、小规模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人.招标人可以将分散工程或者零星工程集中进行招标,第十条 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小规模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手续,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 三,发布招标公告、四。潜在投标人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和递交投标文件,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 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九。中标公示.十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十一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十二 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备案、第十二条.小规模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三、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四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和递交投标文件。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组织开标 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七.中标公示、八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九、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十,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备案、第十三条,小规模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三.成立谈判小组.四.制定谈判文件。五.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承包人名单。六。谈判.七、确定中标承包人。八,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书 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十四条、小规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招标人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一,招标,竞争性谈判失败的,二、总投资低于50万元人民币.相邻或相近标段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的中标人具有承包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招标的情形 招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按实结算、单价参考在建或已建项目单价。或者采用施工图包干 签订总价合同、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信息公示栏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或谈判邀请函,第十六条。凡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企业,均可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或接受邀请参加投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二,具有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 破产状态.第十八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联合体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决定是否投标和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二 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技术规范,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项目的标段划分及各标段的质量,工期要求 五.可以分包的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程的具体范围。六,施工图纸.七.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材料清单。八。投标报价表的格式,九,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十、评标办法、十一,拟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十二。其他实质性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十三、必须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和要求,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百分之二。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实行前置审计的项目.前置审计价为招标控制价、不实行前置审计的项目,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送达投标文件并代表投标人现场参加开标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三.投标人资格文件,四,计划投入完成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名单,五 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表。六.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承诺,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一般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前款专业技术人员由招标人从县级专业人员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人数不低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确定.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条、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县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1。3名,第三十二条 小规模建设工程一般按以下步骤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一、审查投标人的资格,二。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以招标控制价 前置审计价。的40 和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价平均值的60。加权平均计算评标价.四。以低于并接近于评标价的投标报价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将评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书面情况报告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编制,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到位.到岗。第四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规定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收到投诉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 一 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三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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