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永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 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云政发 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辖区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准入、轮候,配租 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 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建设及购买。改建除经济适用房以外的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住房 四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得,的原则确定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本县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对县级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筹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划拨相关手续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立项上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的户口户籍关系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各乡镇和实施有保障性住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优先供应.满足需要 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照征地成本地价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共建的项目中、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土地 可以同地段土地招标,拍卖 挂牌优惠价出让给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 以弥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缺口.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第十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列入保障性住房计划的项目 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第十二条,新建保障性住房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 省。州的面积控制标准。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除外的公租房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不超出70平方米.大小户型平均建筑面积不超出50平方米。第十三条,落实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为加大对全县,农转城.居民购房居住的扶持力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激活住房消费、促进城乡统筹步伐,全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行货币支持.具体政策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现行建设 买卖 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行 两房并轨 就近安置、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 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实行个人申请 社区.村委会、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公示制度,一,申请.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廉租住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 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永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2 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 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状况证明、3 申请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相关部门提供的残疾证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等材料,5,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2 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社区。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或者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 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二。初审。由社区。村委会,和工作单位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 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三,复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不少于两人的调查组、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实地复审。并填写复审意见表,调查人员对形成的调查复审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复核调查结束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再次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四 审核.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单位负责人对形成的审核意见负责,并签字盖章.五.审批,经审核单位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 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诉.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照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房屋.同时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予以优先分配,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 孤寡老人.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居住在D级危房的,五,因我县建设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失地较多的农民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属城镇常住户口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 无稳定生活来源和无依靠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或下岗 待岗等无业家庭,且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以下家庭。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现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 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配租。第二十三条.房屋租赁补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的85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下列群体、一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 在城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永平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在城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永平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登记的个体经营户.五,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第二十五条、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八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按。一户一档 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户和住户建立住房保障档案,档案资料包括申请,审核 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为确保合同履行、承租人须向住房保障部门缴纳租赁保证金 二,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三。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四、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停车,物业服务等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章,退出管理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一 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二。出租、出借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水电费.物管等相关费用的、五、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家庭的收入.财产 人口 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七,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采取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等措施进行处理.一,自有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二.家庭收入条件已超过住房保障规定收入条件的、三,户口迁移或家庭成员户口发生变化的。四,按照规定需要调整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第三十三条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建盖和购买其他住房的 应当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处理。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五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原则上应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不具备委托条件的,可实行使用单位自我管理。第三十七条.受聘为保障性住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要保证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协助县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单位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 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三.受理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 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单位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 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并及时报告,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 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四 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七、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八.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三十九条、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央,省 州 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廉租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3元。平方米.月,具体标准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单位提出意见 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两年确定一次 因物价等因素确需及时调整的、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一条。租金等运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保障性住房租金 保障性住房配建经营性用房及配套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后 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返回县住房保障部门,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 维护.信息公开 公共设施的水电等费用支出及委托管理费支出.结余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附属工程建设及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欠款。第四十二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维修,更新 改造。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二,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建议和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申请列支.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从本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划转至维修单位,第四十三条,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 停车费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向保障性住房居住人直接收取,第四十四条,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应当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 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四十五条,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四十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要求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设立保障性住房宣传栏。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四十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内容为年度建设计划及完成情况信息,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内容为分配的政策.对象。房源。程序,过程 结果及退出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建设信息 分配和退出信息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第五十条 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 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 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 移除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安排专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县财政保障必要的信息公开工作经费 第八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对举报属实的人员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第五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棚户区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分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永平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