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 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发展活力、确保城区改建提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区改建提升是指以。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建设滇西中心城市的要求、对城区危房旧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片区进行更新改建的行为,分为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三种类型。整体拆建是指将改建片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全部拆除.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重新建设 局部拆建是指将改建片区范围内的部分建筑物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是指在改建片区范围内进行的城市空间整理,建筑外观改善、市政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配套等整治行为 第三条 实施城区改建提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事 二.尊重历史 照顾现实,三,兼顾各方利益。突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推进改建提升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第四条,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应当按照 一次规划.连片改建、分区分期实施。的原则,整合周边地块,完善公共设施 充分体现路网合理,绿地率高,建筑密度低的特点 提升城市品质,第五条。市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城改领导组,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改建提升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开展城区改建提升工作 审议相关政策措施,二 审议城区改建提升工作方案及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三,协调解决城区改建提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 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五、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城区改建提升工作进展情况、六.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改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编制全市城区改建提升工作计划、二.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三 定期向市城改领导组报告全市城区改建提升工作进展情况,四.完成市城改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收储和出让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改建提升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城区改建提升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改办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改建提升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拟订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实施计划书。第九条.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在内的社会各界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市城改领导组会议审定、认为适宜实施的城区改建提升项目。由市城改领导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实施计划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住建,规划。国土,发改。园林,人防,地震,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基础数据调查,明确用地性质、规划条件等前期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城改办提交工作成果.第十一条,市城改办编制的拟改建提升片区项目规划方案。经住建,国土 规划.地震,园林,文化.教育等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报市城改领导组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规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按照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城区改建提升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结建许可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意见书,等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对于列入市城区改建提升项目计划书的片区、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不再配给集体用地和审批新增宅基地 第三章,房屋和土地征收决定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据调查掌握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基础数据 按照房屋和土地性质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收到住建和国土部门拟定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方案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二条、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 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或者土地用途 三.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 分割,四.户口的迁入或者分户、五、在征收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建筑物,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四章,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一种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属单位房改房或者商品房的、原则上按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1、1等面积予以调换.调换套数不限 但只能有一套可以不承担公摊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对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一种、一、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价格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时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新旧程度,装修标准及居住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二.产权调换方式.原则上按四层以下,含四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45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1 楼层超过四层的、四层以下,含四层,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置换、大于450平方米的部分和四层以上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补偿,四层以下。含四层。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四层以上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补偿,2.楼层在四层及其以下的 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置换 大于45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安成本补偿 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并享受补差政策。补差政策为.以底层面积乘以4.大于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给予适当金额的补助,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底层面积乘以4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给予适当金额的补助。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情况比较特殊的改建片区,实行,一村一策,由改建片区指挥部结合实际、根据,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试行.2010,有关规定 依据片区房调地调基础数据。科学测算产权调换面积.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屋或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和相关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具有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实际测量的成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对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可无偿收回或作适当补助,对于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补偿,对于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无偿划拨国有土地 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对于有偿划拨的,按照3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对于国有出让土地 可根据剩余使用年限以市场评估价为参考进行补偿、第二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房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照20万元。亩、农用地按照大理市片区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综合地价13万元,亩予以补偿,集体代征安置用地按照国有土地市场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已批准用于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的集体自留建设发展用地参照执行.土地补偿费依法统一兑付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处分,第三十条 改建提升项目用地被依法征收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依法收储和公开出让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存在典当.抵押。产权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争议房屋或土地的登记备案手续.第五章.户籍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改建提升项目规划方案批准后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 的原则。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将改建提升片区内的农村居民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 村民委员会转改为居民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改建提升片区内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人员可以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失业证,享受有关就业服务,二。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投资方设置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失业人员。三,对自主创业.持有、失业证 的失业人员,按照.贷免扶补。政策和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第三十四条,改建提升片区内居民的医疗和养老保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改建提升片区内农村居民办理完毕。村改居、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章。企业准入和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报名参与城区改建提升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简介、企业性质.成立时间 资产状况、开发业绩等综合实力证明、二。具备相应开发资质,有城区改造经验和良好信誉的证明 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及银行AAA级以上资信证明或者相应存款证明.四.城区改建开发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三十七条.市城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名参与城区改建提升项目的企业资格依法予以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参加公开竞标。第三十八条 参与城区改建提升项目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与开发建设的资格,第三十九条、参与城区改建提升项目的企业 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符合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对城区改建提升项目中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费用 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第四十条 享受政策优惠的开发建设项目 未按照约定建设时限完工或经竣工验收不达标的 以及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改建提升片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取消相应政策优惠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因其他公共利益建设原因需要征收相应房屋.土地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大理市人民政府201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大理市下关旧城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试行 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