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县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三 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七,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八,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九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 十 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第五条 财政。住建 国土。发改。公安。工商 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及城市建设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征收部门书面确认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和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县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三、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四、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五、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 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条,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入户.分户,交易和出租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 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三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四条,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第十五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原则上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等方面,一,被征收房屋的用地属国有土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照同期同地段基准地价上浮100。150,计算土地补偿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二。被征收房屋的用地属集体土地的,按照同期相同地类的征收补偿地价上浮100。150,计算土地补偿费.第十六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原则上实行拆一补一,相应楼层以旧换新、按面积差结算差价,差价找补以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 置换房屋位置选择,在征收期限内按期签订征收协议,被征收人可按签订征收协议时间顺序优先选择置换新建房屋的位置.产权置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七条,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根据工作情况和被征收人意愿.可以采用部分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其余作货币补偿。具体实施方式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确定、第十八条.房屋产权置换的过渡安置方式分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和征收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安置两种,一.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安置。则征收人对其给予商铺及商业经营生产性用房15、50元、月.住房5。10元,月,农业生产性用房3、5元、月过渡期补助.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人提供周转房安置,则征收人保证在过渡期限内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15日内退出周转房.第十九条.在征收期限内完成征收协议的签订、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条、政府因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到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因房地产等商业开发项目涉及到房屋征收,实行产权置换安置或货币安置 第四章,征收补偿的决定与执行第二十一条.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10000 20000元的奖励、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等的被征收房屋 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三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五、搬迁期限.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县人民政府不得向法院提出强制征收的申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法院执行 一、执行申请书。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三 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宅基地属农村集体土地的,实行土地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土地安置的实行同等面积置换、货币安置的按同类地区水田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若被征收人拒绝交出集体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仍拒绝交出的 征收人可申请法院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