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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按照打造、边屯古驿,水乡永平。的总体思路。把县城建设成整洁优美,宜居和谐的特色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平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建设 绿化,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是指县城规划区规划范围,第四条、县城的规划和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预测,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完善功能、集约节约用地,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的审批以及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县城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管理水平.县城规划 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水务.环保 林业。卫生,畜牧.工商。交通运输 安全监管 公安。文化旅游 邮政,通信 供电,供排水.博南镇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建设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负责县城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节点及重点区域建设项目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第八条。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必须实行听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县城规划的调整和变更。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上级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按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县城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在民族聚居区域划定民族特色建筑风格保护区,老城区建筑风格的建设标准包括青瓦,白墙 坡顶,建筑高度 容积率 绿地率。建筑立面等。具体建设标准和建筑样式由县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由县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后实施保护,县城规划区内未列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宅及建筑物 构筑物等。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挂牌保护,其修缮按照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 取得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书面审批,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修缮许可证等证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施工放线,工程完工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城市规划区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施工单位必须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的。必须按城市划定区域堆放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交纳占道费.所有建筑垃圾一律及时清运、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分块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其中房屋主体层数3层以内,含3层。单体建筑物高度10米,含10米 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由博南镇人民政府监管,超过以上范围的房屋建筑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不按程序报建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第十九条。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绿化、亮化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人行道须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供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道.县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已架设的逐步改造入地,第二十一条、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县城市灯光亮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灯光亮化工程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算,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不得架设水,电设施和办理相关经营性证照。第二十三条、县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许可手续。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恢复原貌。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 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第二十五条.县城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期限。范围缴纳相关费用和质量保证金、超出批准期限和范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保修期满道路修复不合格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一,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的特许,二 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三,供水,供气 公园.公厕.绿化。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四,地下工程管线预埋,五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项目,以上项目的出让、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招标投标、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的建设、改造,由县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 严格依法查处.一,擅自连接,改装 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 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七 损坏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管沟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二十九条.县城建成区内对原建.构 筑物进行改扩建的单位和个人有合法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 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进行改扩建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一 对部分用地和建筑在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必须按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退让部分由政府进行征收 退让部分属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照同期同地段基准地价上浮100,150 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照评估价进行征收,属集体土地的 按照同期相同地类的征收补偿地价上浮100 150、征收,退让道路红线后的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二、对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按现状进行控制。不得进行改扩建,经鉴定为危房的,由政府依法进行征收或安置,第三十条、对县城规划区内临街及主干道房屋实施改建的住户。按特色建筑风格要求建设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户补助10000元 临街及主干道房屋立面装修装饰每平方米补助50元。纳入补助的范围及房屋特色建筑风格标准等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四章、县城绿化第三十一条、县城绿化以缅桂.香樟.红枫。雪松、樱花,垂柳,叶子花,桂花.小叶榕等地方特色树种为主 乔,灌,花 草,藤相搭配的立体绿化景观,做到绿化、美化与县城建设相协调,第三十二条。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 街旁绿地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县城面山及风景林地由县林业部门建设和管理,河道防护林由县水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国道、省道两旁的绿地由县公路管理段建设和管理.县城内县级道路两旁的绿地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和管理,单位庭院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建设和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居住区住户建设和管理。提倡单位 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第三十三条,县城的绿化按覆盖率不低于30 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的目标进行绿化。各单位,小区要积极争创。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创造条件,第三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符合以下标准,一,新建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 二。新建车站,停车场等交通场所,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三。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四、文化,教育、卫生场所以及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五。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0 旧城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25,六,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七。县城内河道及铁路旁每侧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15米.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绿化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验收、第三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栽.修剪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第五章 市容卫生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加强社区管理、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验收制度、由各责任单位按划定责任区负责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的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二,县水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河道的环境卫生管理 三。县商务局负责县城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四.博南镇负责曲硐小城镇的环境卫生管理。五。居民委员会或小区物管会负责城市居住区和非主要街道,街巷的环境卫生管理.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管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将环境卫生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环境卫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的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包。责任制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签订,三包,责任书、缴纳责任风险金 第三十九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需经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并倾倒至指定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由垃圾清运处理机构收取相关费用 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第四十条 工商,税务.商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 车辆修理清洗和临时餐饮经营点等场所.县城主街道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年检时,必须向工商。税务部门提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核准登记手续,一 禁止临街商铺超门店摆放物品占道经营。二 禁止在街道和街道两侧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及其他设施,第四十一条、县城内饲养犬类等宠物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定期接受畜牧部门的检疫。在县城内未经登记饲养和强制免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饲养犬类等宠物,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检疫不合格。户外放养犬.流浪犬等宠物,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容处理。第四十二条,在县城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临街商铺的门头牌匾,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告粘贴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一,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张挂 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标语或者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自行予以清除 三。禁止在张贴栏外或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种印刷品,第四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划定停车地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加强对县城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进入城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停到指定的停车地点,按停车时间收费.禁止在主要街道上停放车辆.第四十五条.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果。损毁树木,草坪、花坛,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三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划,四 在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窗外悬挂物品,五,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 六 运输固体 液体等物品时遗撒、泄漏。七 损毁消防 电力,通信 供排水 环卫,路标路牌等公共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除赔偿损失外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城镇规划擅自调整。变更或者不按规定招标投标和不实行听证。不按规定时间公布的.二,对建设项目和城镇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审批无故拖延,刁难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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